1、中、重型载货汽车使用年限超过15年强制报废,微型载货汽车使用年限超过12年强制报废,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
已注册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三)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四)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2、首先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机动车回收企业,填写《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
3、机动车回收企业确认机动车解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4、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在机动车解体后七日内将《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5、行驶证和《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副本交回车管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