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鑫通钢铁加工有限公司废旧汽车回收拆解扩建项目拟审批公示

  行业新闻     |      2026-04-27 11:43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以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查。为保证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审查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报告书项目5个工作日,报告表项目2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本项目为改扩建项目,利用现有厂区空地建设2#报废机动车贮存区;改造原有空厂房建设2#汽车拆解车间、2#危险废物贮存库;新租赁现有厂区西南侧厂房建设3#报废机动车贮存区、一般固废贮存区及2#塑料破碎区;新建两座容积分别为100立方米的应急池。项目总投资5000万元,新租赁厂区占地面积23186.67平方米,建筑面积7235.66平方米,主要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工作。新增两条废塑料破碎生产线、一条废轮胎破碎生产线、一条废发动机破碎生产线、一条废线束剥皮处理线、一条废夹胶玻璃处理线,废钢铁破碎生产线依托现有。项目建成后,年拆解报废机动车30万辆(不含电动车),破碎废钢铁130万吨、废塑料50000吨、废轮胎31950吨、废发动机100000t/a,废线t/a,处理废汽车玻璃21300t/a。

  1.加强施工阶段的环境管理。采取切实可行的降噪、废气及废水治理措施,确保施工期空气环境、地表水环境及声环境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2.本项目产生的地面冲洗废水、初期雨水、废旧汽车冲洗废水、废旧发动机冲洗废水经“隔油池+絮凝池+沉淀池”处理后,通过市政污水管网排入长春循环经济产业开发区污水处理厂处理,污水处理厂出水浓度须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I8918-2002)中一级(A)标准后排入干雾海河。

  3.钢铁破碎工序产生的粉尘经集气罩收集通过“旋风除尘器+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1根15米高排气筒(DA004)排放(利旧);报废汽车精拆、切割、剪切、打包工序产生的粉尘经集气罩收集通过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1根15米高排气筒(DA005)排放;轮胎破碎工序产生的粉尘经集气罩收集通过布袋除尘器进行处理后,由1根15米高排气筒(DA008)排放;1#塑料破碎工序产生的粉尘经集气罩收集通过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1根15米高排气筒(DA009)排放;2#塑料破碎工序产生的粉尘经集气罩收集通过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1根15米高排气筒(DA010)排放;废线束剥皮工序产生的粉尘经集气罩收集通过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1根15米高排气筒(DA011)排放;废旧发动机破碎工序产生的粉尘经集气罩收集通过布袋除尘装置处理后,由1根15米高排气筒(DA012)排放。综上所述,本项目产生的颗粒物排放浓度可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二级排放标准限值要求;废油液抽取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经集气罩收集通过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1根15米高排气筒(DA006)排放;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可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二级排放标准限值要求;危险废物贮存库产生的酸雾、铅尘、有机废气经集气装置负压收集后,通过“酸雾净化器+防酸滤铅网+活性炭吸附”处理后由一根15米高(DA007)排气筒排放,非甲烷总烃、硫酸雾、铅及其化合物排放浓度可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二级排放标准要求;未被收集的粉尘、非甲烷总烃、硫酸雾、铅及其化合物等污染物以无组织形式排放,经预测结果可知,厂界无组织废气颗粒物、非甲烷总烃、硫酸雾、铅及其化合物排放浓度可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车间外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浓度可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厂区内VOC无组织排放限值中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4.通过采取减振、隔声等措施,确保各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相应标准要求。

  5.妥善处理产生的各类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的贮存场所及污染物排放控制须符合相关要求,危险废物必须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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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有关规定,该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含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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