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予以撤销。各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自认证证书注销、撤销之日起不得继续销售。若违反上述规定,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查处。
1️⃣各电动自行车指定认证机构对依据旧版本标准出具的有效CCC认证证书,于2025年12月1日全部予以注销
2️⃣对依据旧版标准出具、处于暂停状态且不能恢复有效的CCC认证证书,于2025年12月1日全部予以撤销
总的来说:12月1日后,旧国标电动自行车停止销售且在12月1日后购买的旧国标电动车不能再上牌。
新的标准主要针对的是企业的生产、销售、经营行为,对于普通消费者已经购买的电动自行车,不受新标准的约束,不会被强制淘汰,可以根据消费者自己的意愿来进行正常更换。
2025年6月12日,福建省人民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福建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修订草案)》,修订后的《福建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
✅增加:申请电动自行车登记的,应当提交电动自行车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的规定。
2018年7月,电动自行车的生产由生产许可转为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电动自行车应当取得强制认证(即3C认证),所有取得3C认证的电动自行车均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因此,原《办法》第八条、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产品目录管理制度已失去意义,且与目前国家对电动自行车实施的强制认证政策冲突,在此次修订中予以删除。
✅新增非机动车管理原则。明确非机动车管理应当遵循“以人为本、安全优先、方便群众、源头治理、属地管理、协同共治”原则。
✅修改完善通行规则。驾乘电动自行车应当佩戴安全头盔、不得牵引或拴系动物、不得在行驶中的两辆非机动车间共载一个物品等规定;明确了非机动车不得逆向行驶、违法占用机动车道行驶通行规则。
✅取消“超标电动车”过渡期规定。鉴于2018年7月电动自行车生产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以来,我省“超标电动车”存量逐年减少;且设区市人民政府设置的“超标电动车”过渡期均已届满,因此,删除原《办法》关于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设置“超标电动车”过渡期及制定“超标电动车”具体管理措施的规定。
新增第四章“通行条件”和第六章“停放和充电”两个专章共12条,对非机动车交通系统规划制定、非机动车道的规划、新建、改建等要求和标准,对城市非机动车道设计、规划与建设、高峰时段车道临时调整、停放配套设施建设标准等作了细化规定,以保障非机动车驾驶人安全、顺畅通行。同时,规定电动自行车在指定区域停放,禁止携带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进入电梯轿厢,禁止私拉电线充电。
✅规定自购车之日起30日内,可凭非机动车来历凭证,在登记前临时驾车上道路行驶。
✅考虑到多数家长接送未成年人上下学的实际需求,将原来“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仅限在后座载1名12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规定修改为“成年人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可以搭载一名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
✅将原《办法》规定统一处50元罚款的违法行为,区分违法情形和危害后果,设定了“处警告或者20元罚款”“处50元罚款”两种法律责任。
✅对存在重大交通安全隐患的违法行为,加大处罚力度。如对“以营利为目的拼装、加装、改装非机动车或者销售拼装、加装、改装的非机动车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依法予以没收;对“驾驶拼装、加装、改装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处200元罚款,并责令恢复原状。
非机动车应当按照指定地点有序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阻挡盲道,不得占用无障碍设施,不得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及住宅小区,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设置集中或者相对集中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设置符合用电安全要求的充电设施。
电动自行车应当在单位、住宅区指定区域停放。禁止在公共门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地下汽车停车位停放电动自行车。禁止携带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进入电梯轿厢。禁止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自行车充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