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64号)及《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第六十九条规定,以下577辆机动车登记证书未收回,公告作废。
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64号)及《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第六十九条规定,以下351辆机动车登记证书旧证书未收回,公告作废。
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64号)及《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第六十九条规定,以下375辆机动车号牌未收回,公告作废。
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64号)及《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第六十九条规定,以下418辆机动车号牌旧牌未收回,公告作废。
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64号)及《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第六十九条规定,以下491辆机动车行驶证未收回,公告作废。
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64号)及《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第六十九条规定,以下796辆机动车行驶证旧证未收回,公告作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