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上海金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了上海金基旧机动车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基经纪公司”)强制清算一案,案号为(
金基经纪公司的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申报应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金基经纪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移交财产。金基经纪公司或其股东应自本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向清算组移交印章、财产、账册、证照等材料,怠于履行义务导致无法清算的,相关义务人将对金基经纪公司的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联系人:陆军;联系电话:;联系地址:上海市静安区石门一路211号旺旺大厦12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