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政策调整纳税人销售二手超豪华小汽车不征收消费税

  行业新闻     |      2025-07-19 06:26

  财政部7月17日消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当日发布公告称,调整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政策。

  公告明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超豪华小汽车加征消费税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中超豪华小汽车征收范围调整为“每辆零售价格90万元(不含增值税)及以上的各种动力类型(含纯电动、燃料电池等动力类型)的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小汽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的通知》规定的超豪华小汽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的征收范围相应调整。

  对纯电动、燃料电池等没有气缸容量(排气量)的超豪华小汽车仅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

  公告明确,对纳税人销售二手超豪华小汽车,不征收消费税。公告所称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至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车辆。

  2016年,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的《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超豪华小汽车加征消费税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对超豪华小汽车加征消费税。征收范围为每辆零售价格130万元(不含增值税)及以上的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即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子税目中的超豪华小汽车。对超豪华小汽车,在生产(进口)环节按现行税率征收消费税基础上,在零售环节加征消费税,税率为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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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财政研究室主任、研究员何代欣表示,近年来,随着生产规模扩张和工艺进步,超豪华小汽车的售价总体有所下降,此次将原有的征税标准调整为零售价格90万元及以上,是根据目前的超豪华小汽车销售情况和征税范围做出的及时改变,在引导合理消费的同时,也有助于确保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收入的稳定。此外,公告明确在二手超豪华小汽车的交易环节减少重复征税,有助于鼓励二手超豪华小汽车的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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