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未抵达报废年限的机动车,经对车辆查验招认,契合轿车报废规范,核发《轿车报废通知书》;车掌管《轿车报废通知书》到契合规矩的收回企业送交车辆;收回企业经查验《轿车报废通知书》后将车辆溃散,央求主张机与车辆分别,主张机的缸体应打破,车架(底盘)要堵截,并接连照相、开具《报废轿车收回汪明》和付出残值。
具有符合环境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存储、拆解场地,拆解设备、设施以及拆解操作规范;具有与报废机动车拆解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拟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