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在编写过程中,主要依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 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国务院关于加 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国家部委文件,国发[2005]22 号),《中 华人民共和国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 307 号),《汽 车贸易政策》(商务部令,2005 年 16 号),《汽车产品回收利用技术 政策》(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环保总局公告,2006 年第 6 号) 等指导性文件,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环境管理和污染控制标准与相 关文件。引用的规范性文件主要包括:
括国务院 2001 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 商务部 2005 年公布的《汽车贸易政策》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 环保总局 2006 年联合发布的《汽车产品回收利用技术政策》等。这 些文件的主要目的是规范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工作,建立汽车产品报 废回收制度,禁止报废零部件及非法拼装车的倒卖行为上,其内容多 是指导性的规定,对环保和资源循环利用也只是提出了一些概括性的 要求。
从资源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来看,报废机动车就如同一座座废钢 铁等金属的宝库,是炼钢和有色金属冶炼工业的一个重要原材料来 源。表 1 所示为日本废机动车的拆解材料构成数据。根据这一数据, 我国废机动车每年所产生的废钢铁约在 100 万吨以上,用于钢铁再生 相当于替代矿石 400 万吨。
报废机动车拆解环境保护技术规范编制说明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技术研究所一任务来目前我国的报废机动车拆解业已经形成了一定规模全国现在年拆解报废机动车超过100万量报废机动车拆解业成为我国经济建设中一支不肉奉殷纬赏驹轴报废机动车拆解环境保护技术规范编制说明捅凉热础讹饰菌报废机动车拆解环境保护技术规范编制说明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技术研究所一任务来源目前我国的报废机动车拆解业已经形成了一定规模全国现在年拆解报废机动车超过100万量报废机动车拆解业成为我国经济建设中一支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
目前,我国的报废机动车拆解业已经形成了一定规模,全国现在 年拆解报废机动车超过 100 万量,报废机动车拆解业成为我国经济建 设中一支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但是现有报废机动车拆解企业大都属 于劳动密集型企业,资金投入较少、技术装备落后、拆解手段原始, 一方面拆解效率低,另一方面又不可避免地产生了新的污染。为减少 报废机动车拆解过程中的环境污染,保护环境,促进资源的循环利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下达了制定《报废机动车拆解环境保护技术规范》 的任务,由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固体废物污染控制研究所负责编制该 标准。
属的回收采用人工拆卸、酸浸、火烧等,容易造成二次污染。另一方 面,由于车辆拆解后的部件和材料分类回收困难,大多数企业没有对 综合利用的部件和材料进行分类,导致资源的综合利用率较低。拆解 企业主要靠出售废钢铁和金属获利,对环保方面的要求较低,对拆解 场地几乎不作任何要求;对综合利用价值不高的废物料和部件,尤其 是对危险废物如报废机动车中的蓄电池、空调器、废油等的处理随意 性大,造成比较严重的环境污染。此外,报废机动车中残余的废油液 如果没有得到及时的清理,废油液随意渗入地下,会污染土壤和地下 水。此外, 随着汽车中塑料用量的逐步增大(我国的平均含量约为 汽车自重的 5-10%),带来了极其难处理的回收利用问题,其中最大 的就是环境污染问题。报废机动车的塑料最理想的出路当然是回收、 再利用,但由于很难在拆解企业内对其进行详细的分类,因此综合的 难度很大。目前,国外仍主要是采用燃烧利用热能的方式来处理汽车 废旧塑料件,并通过一定的清洁装置,将不能利用的废气和废渣进行 清洁处理。我国目前主要还是采用燃烧的方式来简单处理汽车废旧塑 料,因而造成较为严重的大气污染。
《汽车贸易政策》第六章“汽车报废与报废汽车回收”第三十五 条规定,“报废汽车回收差解企业拆解的报废汽车零部件及其它废弃 物、有害物(如蓄电池、油液、有害金属等)的存放、转运、处理等 必须符合《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 确保安全、无污染(或使污染降至最低)”。
《汽车产品回收利用技术政策》第一章“总则”第八条规定,“促 进汽车废物的充分合理利用和无害化处理,降低直至消除废物的危害 性”;第十条规定,“汽车生产、使用、报废各环节应注重对环境的保 护,产生的废物的处理和处置要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及相关政策法 规要求,减少直至避免对人类生存环境造成损害”;在“第二章 汽车 设计和生产”、“第三章 汽车装修、维修、保养”、“第四章 废旧汽车 及其零部件进口”、“第五章 汽车回收及再生利用”、“第六章 促进措 施”中分别从各环节提出了相应的要求,其中均涉及环境保护和资源 节约。
日本厚生省于 1995 年 6 月制订了《汽车、电器等在粉碎屑处理 前进行有用物选出的指南》,明确了在破碎处理前应选出零部件的目 录。日本通产省于 1997 年 5 月将现有的相关法令和指南中的有效部 分整理为系统的政策文件《报废汽车再生利用规范》,规定了汽车的 设计、制造、使用和拆解等各相关方的责任和义务。日本于 2002 年 7 月出台了新的《报废机汽车再生法》,规定拆解企业要首先将空调、 蓄电池、废机油等对环境危害大的废物予以拆解和收集,并根据环保 要求,采取措施分别进行妥善处置。
为加强报废机动车拆解企业在设计、建设和运行过程中的污染防 治和环境保护管理,加强资源的充分回收,节约能源,促进循环经济 的健康发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委托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技术研究所起草制定了《报废机动车拆解环境保护 技术规范》。
3.1 国内标准法规现状 目前我国已有的关于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的政策性文件主要包
《中华人民共和国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报废 汽车回收企业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企业的条件 外,还应刚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标准”;第十四条规定,“报废企 业回收企业拆解报废汽车,应当遵守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采取 有效措施,防治污染”。但是,该办法规定的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监 督管理的部门及其职责分工中,涵盖了经济贸易、公安、工商行政管 理部门,并没有包括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
EU 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指令 EU2000/53/EC 中概括性的提出了报废 车辆拆解的相关环保要求,包括新型车使用环境负荷物质的规定,废 车的拆解规定;再生利用率的规定;废车回收网络的规定等方面。要 求加盟国必须保证防止报废车辆处理所造成的污染,对以下的处理设 施应取得有关部门发放的许可证和登记证:蓄电池和液化气罐的拆 卸;有爆炸危险的部件(如安全气囊)的拆卸或无害化;燃料、各种 油类、冷却液、防冻剂及其它液体的取出和保管;含水银部件的拆卸。 另外,为促进资源的再生利用,对以下部件应予拆卸:催化剂、玻璃; 含铜、铝、镁的部件;电子器件及大件塑料部件和轮胎。
德国汽车报废的法律依据是 1986 年修订发布的《废物限制和废 弃物处理法》。1992 年德国通过的《限制报废车条例》中规定汽车制 造商有义务回收报废车辆。1996 年生效的德国《循环经济和废物管 理法》对报废汽车拆解材料的比例等作了具体的规定。如工作场地要 有标识;废油应分类回收;应先拆除空调装置,等等。
我国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认定工作由国家经济贸易主管部门 (原为国家经贸委,现为商务部)负责,以公告的形式公布企业名单。 资质的认定则是依据《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和原 国家经贸委 2001 年制定并实施的《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总量控制方 案》。认定的条件主要是企业规模方面的要求,而认定条件中的企业 应“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标准”一项也由于至今我国还没有专门 的关于报废机动车拆解的环境保护方面的标准而无法落到实处。因此 对已经开展和即将开展报废机动车拆解业务的企业无法提出针对性 的环境保护要求,制定专门的报废机动车拆解环境保护标准迫在眉 睫。 3.2 国外标准法规现状
我国属于资源缺乏国家,以矿产资源为例,我国人均矿产储量潜 在总值为 1.51 万美元,只有世界平均水平的 58%,排世界第 53 位, 35 种重要矿产资源人均占有量只有世界人均占有量的 60%,其中铁矿 只有世界人均占有量的 44%。因此,应大力提高资源和能源的利用率, 尽量提高其循环使用率,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