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部分机动车驾驶人在手机“交管12123”APP进行“学法减分”时,系统提示驾驶员名下有
能找到车辆,但未报废的,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车回收拆解企业办理报废手续。(依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四条)
车辆已灭失的,车主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到登记地车管所,提交书面承诺,因自然灾害、失火、交通事故等导致机动车灭失,并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申请办理灭失注销。
车辆被盗抢的,车主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到登记地车管所,提交报案回执、立案证明等刑侦部门提供的情况。
请广大车主千万不要听信网络、微信和其他方式发布的“代办信息”,不要委托“黄牛”、非法中介代办业务,以免受骗,造成自己的经济损失,以及影响车管业务的办理。
发现问题,可联系车管所的值班民警或致电“0750-12123”反映情况,感谢你们对江门车管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第四条的规定,已注册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三)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四)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第三十七条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
申请人因机动车灭失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当书面承诺因自然灾害、失火、交通事故等导致机动车灭失,并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六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被盗抢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根据刑侦部门提供的情况,在计算机系统内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