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相撞责任如何承担?

  行业新闻     |      2024-08-23 20:49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应该如何划分呢?近日,仙桃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相撞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2022年8月,王某驾驶某三轮电动车在道路上与张某驾驶的汽车相撞,造成王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张某负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王某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经鉴定,王某损伤程度为九级伤残。出院后,王某将张某及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以下简称A保险公司)诉至仙桃法院,请求张某及A保险公司赔偿其各项损失22.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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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争议焦点为张某及A保险公司责任承担问题。仙桃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权利受法律保护。同时投保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应当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超过交强险赔偿限额的损失,按照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由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公安交管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可以作为该案的处理依据。故王某的损失应当先由A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先行赔付,不足部分由A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继续承担50%赔偿责任,如仍有不足,再由张某承担50%赔偿责任。

  经审理查明,张某的货车在A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限额为10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王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的各项损失为28万元,A保险公司在张某住院期间垫付医药费1.8万元。因此,A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王某19.8万元,在商业险范围内赔偿4.1万元,合计23.9万元,扣减其垫付的1.8万元,还需赔偿22.1万元。因王某实际损失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能得到足额赔偿,张某不需要再承担赔偿责任。

  仙桃法院依法判决A保险公司赔偿王某22.1万元。判决送达时,承办法官刘文伍向各方当事人释明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有关法律规定,各方均服判息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近年来,交通事故屡屡发生。无论是机动车驾驶人还是非机动车驾驶人都应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做到“一停二看三通过”。安全行车、文明行车,既是对自己生命财产的负责,也是对他人生命财产的负责。此外,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增强保险意识,因交强险提供的保障有限,机动车驾驶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购买适当的商业保险。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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