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助力全国文明城市创建,营造文明和谐有序的人居环境,确保车辆停放规范有序。连日来,我市组织开展了“僵尸车”集中清理整治专项行动。
“这些长时间停放路边的无人管理的‘僵尸车’,不仅占用了有限的公共资源,影响城市道路通行,还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同时影响了市容市貌。”民警告诉记者,他们已经将“僵尸车”整治纳入日常工作,做到“发现一辆、清移一辆”,实现还路于民,营造文明和谐有序公共空间。
民警提醒市民,妥善处理自己的车辆,减少“僵尸车”的产生,共创文明停车秩序,为全国文明城市的创建增砖添瓦。
记者了解到,“僵尸车”大多是长期不年检、或已经超过报废期限的车辆。车辆废弃后,无法继续使用,许多车主不知该如何处置,有人选择搁置不管,也有人选择私自交易或擅自销毁。
民警提醒,车辆废弃后,正确的处置方式是,把车辆交售正规的机动车回收企业,机动车回收企业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并向车管所申请注销登记(俗称:机动车报废)。
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64号)第三十八条: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当向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确认申请信息,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对于车辆不在登记地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车辆所在地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报废机动车。
报废标准为,达到国家规定使用年限的;在用车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有关要求的;在用车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有关要求的;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保留原号牌号码的,办理报废注销前,需将相关车辆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被依法查封、抵押或属于被盗抢,以及在抵押登记、质押备案期间等状态下的车辆,无法办理报废;机动车达到国家强制报废办理注销登记,车主不需要到车管所办理,只需将车辆和相关手续交由报废机动车回收公司,且办理机动车报废注销登记业务不收取任何费用;机动车所有人应将机动车交售给有正规报废资质的报废回收企业,切勿私自交易、擅自销毁;驾驶报废机动车上路严重扰乱社会交通秩序,车辆自身性能不符合安全要求,极易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危及人民群众及驾驶人自身生命和财产安全。车辆不能投保,没有保障,一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容易出现肇事逃逸、难以落实赔偿等一系列问题,社会危害性极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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