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2026年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方案

  公司动态     |      2026-03-27 13:58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2026年实施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的通知》(发改环资〔2025〕1745号)《商务部等8部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6年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商办消费函〔2025〕467号)有关要求,根据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2026年实施大规模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措施》的通知(川发改环资〔2026〕47号)四川省商务厅等8部门关于印发《四川省2026年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川商资流〔2026〕2号)内容,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政策实施时间:2026年1月1日至本年度补贴资金使用完毕或2026年四川省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政策期满(2026年12月31日)即止。

  (二)政策实施原则:资金按照“全年总控、总体均衡,动态调整”原则进行管控。具体实施节奏根据资金到位情况和使用进度均衡调控。

  (一)申请人提交的《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均应自2026年1月1日起取得;转让旧车《机动车登记证书》所载明的最近一次转让登记日期,应在2026年1月1日之后。其中,《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应由有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开具;申请人所新购置符合条件的乘用车,其《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雅安市内开具,《机动车登记证书》应在四川省内办理。

  (二)汽车报废更新:报废的符合条件的旧乘用车,应当于2025年1月8日前登记在申请人名下,且在2025年1月8日至该旧乘用车完成注销手续前始终登记在申请人名下;在补贴申请审核期间,购置的新乘用车应登记在申请人名下。对报废新能源乘用车并购买燃油乘用车的不予补贴。

  (三)汽车置换更新:转让的旧乘用车,应当于2025年1月8日前登记在申请人名下,且在2025年1月8日至该旧乘用车《机动车登记证书》所载明的最近一次转让登记日期之间,始终登记在申请人名下;在补贴申请审核期间,其转让的旧乘用车不得转回申请人名下,购置的新乘用车应登记在申请人名下。

  1.汽车报废更新: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网站或“汽车以旧换新”小程序(以下简称全国汽车以旧换新平台)。

  申请人按照商务部等8部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6年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的要求,上传申请资料。申请人填报的银行账户信息需为借记卡且为Ⅰ类账户。补贴申请提交后,申请人应自行登录补贴申请平台及时查询本人的补贴申请受理审核、补贴发放等信息,避免未及时补正有关信息错失补贴。

  (一)强化资金保障。补贴资金安排按照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2026年实施大规模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措施》的通知(川发改环资〔2026〕47号)有关规定执行,市财政局会同市商务局安排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省级资金用于汽车报废更新、汽车置换更新补贴支持政策。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由中央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和省级财政资金按95%:5%比例共担。补贴资金实行总额控制,用完即止。截止2026年12月31日未用完中央、省级下达的消费品以旧换新资金额度将回收。

  (二)严格审核申请。市商务局会同市公安局、市经信局等部门,按照规定的政策实施时间、补贴范围和对象、补贴标准、申报审核流程等内容,严格审核申请信息,并通过全国汽车以旧换新平台、四川省置换更新服务平台反馈审核结果,市税务局做好配合工作。对符合条件且信息完整准确的补贴申请,如线上审核出现困难或异议,由市商务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线下核实处理。

  (三)及时发放补贴。市商务局及时汇总符合补贴条件的申请人信息,确定补贴金额,并向财政部门提出资金安排建议,财政部门依据市商务局提出的资金安排建议进行资金安排。市商务局向财政部门报送资金安排建议时,需将资金安排建议抄送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应于2027年1月31日前将补贴资金发放情况报送省商务厅、省财政厅。

  (一)市发展改革委发挥“两新”市级工作专班办公室牵头抓总职能,加强相关工作统筹协调和跟踪调度。

  (二)市商务局负责牵头实施,组织在全国汽车以旧换新平台、四川省置换更新服务平台进行审核、兑付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对汽车报废更新、汽车置换更新补贴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提出相关资金清算建议,并做好公告发布、问题解答等相关工作。

  (三)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协同开展新能源车辆车型信息核查比对,推动生产企业积极参与汽车以旧换新工作,并做好问题解答等相关工作。

  (四)市公安局负责依法依规办理旧车注销登记、新车注册登记,进行车辆登记信息核查比对工作,并做好问题解答等相关工作。依据职责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治安状况、买卖伪造票证等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工作,并依法处置。

  (五)市财政局负责落实补贴所需资金,开展相关资金下达、拨付、清算等工作,对补贴资金拨付进行监管。

  (六)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回收拆解活动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七)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查处相关生产销售质量不合格汽车产品、虚假宣传、价格违法、不正当竞争等行为。

  (八)市税务局负责做好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管理,提供查询发票真伪的便捷渠道,开展相关发票信息核查比对,依法查处税务违法行为。

  (九)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好本辖区范围的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政策宣传解释、属地企业管理和矛盾化解,并设立好电话咨询热线,及时回应公众诉求、接受社会监督,同步抓好其他相关工作的落实。对发现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包括伪造、变造相关材料虚假交易、串通他人提供虚假信息等)骗取补贴资金等违法行为的,各县(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县(区)发改、商务、公安、经信、财政、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和税务部门要对照市级部门职能职责履行好辖区内职能职责。

  (一)切实强化宣传。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汽车以旧换新政策宣传工作,充分利用政府公众网站、政务服务大厅等政务服务平台、各类新闻媒体和其他社会化渠道,发布、解读和传播补贴政策及相关信息。组织动员各方力量对消费者开展形式多样、内容精准的补贴政策宣传活动,持续开展以旧换新宣传进机关、进场镇、进社区、进小区、进企业“五进”活动。组织行业商协会、汽车销售企业、金融机构等开展汽车消费促进活动,叠加市场化优惠措施。各汽车企业应如实宣传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政策,不得虚假宣传、夸大宣传、误导消费者,切实履行政策宣传责任,确保消费者准确知悉补贴范围、标准和申报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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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切实便企利民。市商务局、各县(区)商务主管部门要一视同仁,支持不同所有制、不同注册地、不同规模经营主体参与汽车报废更新。不得要求将报废汽车交售给指定企业,不得另行设定具有地域性、技术产品指向性的补贴目录或企业名单。要设立汽车以旧换新咨询服务热线,及时回应消费者诉求,并处理相关信访举报事宜,接受社会监督。鼓励汽车销售企业、报废回收企业探索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服务方式,提供上门收车、指导协助消费者填报补贴申请材料等便民服务,切实提高申请通过率。

  (三)切实强化监管。相关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汽车销售企业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规范,不得以协助办理补贴申请为名,收取任何费用。申请人应如实填报申请材料,并对其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对相关违规者将视情况采取取消补贴或参与资格、依法追回补贴资金、计入不良信用记录等措施,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各地有关部门发现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骗取套取补贴资金、生产销售质量不合格汽车产品、虚假宣传、价格违法等行为的,依法依规查处。

  (四)切实强化风险防控。建立补贴资金使用预警机制,资金见底时,市县商务主管部门要及时通过官方渠道发布预警公告,提醒消费者、汽车销售企业及相关各方,以引导市场预期,避免产生社会矛盾。各县(区)商务主管部门应及时通知属地汽车销售企业,企业自活动截止之日起不得再以“参与2026年汽车以旧换新活动的名义”为消费者开具相应购车发票,并负责向消费者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加强对政策终止阶段的相关咨询与投诉的解释说明,做好信访维稳与舆情监测应对工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有效防范和化解潜在风险,确保政策收尾阶段平稳有序。

  本方案由市商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并根据工作实际适时修订。如遇国家、省有关政策调整,则以国家、省最新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