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令第307号〈〈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
“五大总成”流入社会,堵塞盗窃、抢劫机动车辆的销赃渠道;积极探索治本措施,
总量控制方案>的通知》(国经贸资源[]773号)的规定,按照各地控制数量,
白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经贸)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务院307号令,
印制和发放报废汽车回收拆解 企业〈〈资格认定书》、〈〈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对报废汽车回收 拆解企业资格认定工作已经完成、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数量以
达到规定控制数的省、白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不得突破 其控制数,不得
批准新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未经资格认定 和公告设立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
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办理 注册登记手续。对未经资格认定,擅白从事报废
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应当白觉遵纪守法,诚信经营。各级商务 (经贸)主管部
门,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报废汽车 回收拆解企业的监管。对出售报
废汽车整车、报废汽车“五大总 成”及其拆解的主要零部件和拼装车的企业,以及
买卖或者伪造 变造〈〈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情节严重的企业,由原审批部门分 别
吊销〈〈资格认定是》和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的资格证书和营 业执照的报废汽
车回收拆解企业所在省、白治区、直辖市、计划 单列市商务(经贸)主管部门,
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 在报废期满的 2
个月前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机动车 所有人应当在报废期满前将机动
车交售给机动车回收企业,由机 动车回收企业将报废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
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已达到报废标 准的工地内部使用的机动车,
由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移交证 明,交售给所在地机动车回收企业。机动车回收
车回收拆解企业拆解。除向报废汽车回收拆解 企业交售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
拆解企业应积极转变观念,增强服务意思,采取上门服务等办 法,提供更便捷的
查控的盗窃、抢劫或其它犯罪嫌疑的车辆,应 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不得拆解、
第十八条 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应当及时回收拆解报废汽 车。拆解的“五大总成”
及其主要零部件应当作为废金属,交售 给冶金企业作冶炼原料;拆解的其它汽车
零配件能够继续使用 的,能够出售,但必须在销售标签和发票上标明“报废汽车
轴;前后桥中的制动鼓、制动盘、主从动锥 齿轮;变速器总成的变速器壳;方向
机总成中转向节、转向摇 臂、蜗轮、蜗杆;车架总成中的大梁等关键零部件,不
当遵守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出现二次 污染。报废汽车
拆解中,对汽车上存留的汽油、柴油、发动机润 滑机油、轴承黄油、刹车油、压
缩机冷凝剂、防撞膨胀剂、防冻 液等液体油济必须分门别类回收,禁止渗地污染;
价,须依据汽车本身钢铁含量,参照当地钢铁市场收购价格,扣 除合理的拆解、
门,公安、工商行政等管理部门要按照各白职责权限,密切配 合,严格执法。对
查获的违法案件,要依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各行
政执法部门对违法案件决不能 以罚代刑、罚过放行。要建立和完善监督举报机制,
门要对辖区内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实施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发现 其不再具备规定
条件的,或违法违规的现象应立即报告(建议) 原发证部门撤销〈〈资格认定书》,
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 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负责人是本单
位的治安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 治安防范工作,制定并落实各项治安防范制度,
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要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审核,对报废汽车 回收(拆解)企
业的经营行为实施监督检查。对未取得报废汽车 回收企业〈〈资格认定书》,擅
汽车回收证明》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
款;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情节严重的,由原审 批发证部门分别吊销〈〈资格认
管理部门与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要积极创造条件,联网建立报 废汽车车主、车
系统。公安交通等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所在地报废汽车回收拆解 企业提供报废汽
车车主、车型、具体车牌号等信息。报废汽车回 收拆解企业应当向公安交通管理
部门和商务(经贸)主管部门报 送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等信息,并根据商务部办公
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对贯彻〈〈报废汽车回收管理 办法》的目的
和意义进行广泛宣传,对违法案件予以曝光,并依 法追究责任,使广大民众提高
法律意识。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要积 极建立白我约束机制和企业白律、诚信经营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