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715号);第五条 国家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国家鼓励机动车生产企业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机动车生产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生产者责任。
依据《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715号);第五条 国家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国家鼓励机动车生产企业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机动车生产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生产者责任。
(二)拆解经营场地符合所在地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国土空间规划及安全要求,不得建在居民区、商业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其他环境敏感区内;
(三)符合国家标准《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GB22128)的场地、设施设备、存储、拆解技术规范,以及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要求;
(四)符合环保标准《报废机动车拆解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348)要求;
(五)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具备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对拆解产生的固体废物有妥善处置方案。
5.拆解经营场地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证明或者租期10年以上的土地租赁合同或者土地使用权出租合同及房屋租赁材料
6.购置或者以融资租赁方式获取的用于报废机动车拆解和污染防治的设施、设备清单,以及对应的发票或者融资租赁合同
2.设区市商务局行政审批服务窗口在决定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对材料齐全准确的开具受理通知书,对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对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文书。
3.组织专家进行验收、公示,无异议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作出决定并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书。
4.1咨询电线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正常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4.3办理地点:三明市三元区江滨北路11号碧湖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管理服务综合窗口
承办:三明市大数据和电子政务中心为确保最佳浏览效果,建议您使用以下浏览器版本:IE浏览器9.0版本及以上; Google Chrome浏览器 63版本及以上; 360浏览器9.1版本及以上,且IE内核9.0及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