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国三、国四排放标准营运货车报废更新,加快更新一批高标准低排放货车。对提前报废老旧营运货车、提前报废并新购置国六排放标准货车或新能源货车、仅新购符合条件的新能源货车,按照报废车辆类型、提前报废时间和新购置车辆动力类型等,实施差别化补贴标准。具体标准按交规划发〔
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及新购置新能源城市冷链配送货车补贴时间为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报废货车《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日期、新购置货车《机动车行驶证》注册登记日期和《道路运输证》发放日期均应在政策实施期内)。
2.持有我市公安机关开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和具有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开具的《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及车辆注销前,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放的有效《道路运输证》。
2.新购置车辆应当为注册登记的国六排放标准或新能源车辆,并持有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放的有效《道路运输证》。其中,新能源车辆应纳入《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
1.新购置车辆应当为注册登记的新能源城市冷链配送货车(须符合《城市物流配送汽车选型技术要求》(GB/T 29912)相关要求,并纳入《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且持有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放的有效《道路运输证》。
根据车型种类,对提前报废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货车、提前报废并新购国六排放标准或新能源车辆、仅新购符合条件的新能源货车,分档予以补贴,与交通运输部不相一致的,以交通运输部出台的细则为准。具体补贴标准如下:
报废并新购国六排放标准营运货车补贴=提前报废老旧营运货车补贴+新购国六排放标准营运货车补贴;
报废并新购新能源货车补贴=提前报废老旧营运货车补贴+新购新能源营运货车补贴;
1.拟申请老旧营运货车报废补贴资金的,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营运货车报废后及时到贵港市统一指定办理地点提交资金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申请截止日期为2025年12月31日,逾期不予受理:
(2)车主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或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车主授权委托书(附件3、附件4)、车主有效身份证及代办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个人车主提供与法人代表个人名称或经营者户名一致的银行卡原件和复印件;单位车主提供单位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加盖单位公章)。
(4)具有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开具的《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车辆注销前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放的有效《道路运输证》原件及复印件或车辆注销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的《道路运输证》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原则上,老旧营运货车报废应优先选择本地具有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如本地回收拆解企业能力不足,可跨市选择具备条件的企业实施拆解。对因技术性能故障或安全隐患等原因无法返回广西的车辆,可在异地具有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进行报废(该方式需回收拆解企业完成整个报废流程后方可核验,所需时间较长)。
2.拟申请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的申请人(应与报废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一致),除提交“1.拟申请老旧营运货车报废补贴资金”规定全部六项材料外,还应提供新购车辆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的原件与复印件。
3.拟申请仅新购置车辆补贴资金的申请人,除提交“1.拟申请老旧营运货车报废补贴资金”规定的前三项材料外,还应提供新购买新能源城市冷链配送货车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的原件与复印件。
上述《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道路运输证》的注销证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新购置货车的《机动车行驶证》、新购置货车的《道路运输证》应于2025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并提交审核。
上述所有申请材料请携带原件以供核查,且提交材料必须清晰可辨,不得模糊、缺失或损坏;如申请材料原件丢失,请到原发证机关按照有关规定申请补领或开具相关证明。
(一)申请人报废更新或购买新车后,持《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资金申请表》和本细则规定的补贴资金申请材料到贵港市统一指定的线下办理地点办理申请。线下办理地点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核对并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完整或不清晰无法辨识的,工作人员应当将补正信息要求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应当按要求在2025年12月31日前补充有关信息。
(二)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公安交管部门、商务部门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信息进行社会公示至少2个工作日。
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印发2025年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实施细则的通知》(桂交运输发〔2025〕13号)及有关文件要求执行,超长期特别国债“两新”资金和自治区配套资金(配套5%)使用完毕后,原则上停止执行补贴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