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
属于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当向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确认申请信息,提交机动车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确认机动车,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七日内将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提交车辆管理所。属于报废校车、大型客车、重型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的,申请注销登记时,还应当提交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车辆解体的照片或者电子资料。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逾期未报废车辆上路行驶,将面临罚款,强制报废,甚至吊销驾驶证等处罚。
机动车报废请到有资质的机动车回收企业办理注销登记,绝对不能自行处置车辆或交由没有资质的机动车回收企业或个人进行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