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5年第一季度公告牌证报废及注销登记车辆的通告

  公司动态     |      2025-06-01 19:1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4号发布的《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十一条相关规定“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公告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

  (四)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时未交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

  以及根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改委、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2012年第12号)第四条相关规定“已注册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三)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四)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1、将机动车交到报废车船回收拆解有限公司。若车辆“状态已达到报废标准”或发生故障无法驾驶,建议联系报废车船回收拆解有限公司拖移。

  联系电线、将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机动车号牌、身份证明材料(商务局需提供)交给报废车船回收拆解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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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办结注销后,将《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由商务局出具)及《机动车注销证明》(由车管所出具)交给机动车所有人。

  属于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机动车被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被盗抢骗的,机动车与该车档案记载内容不一致的及抵押、质押备案期间等状态不予办理注销业务,若有可能出现上述状态的或其他疑问,建议提前携带车主身份证明材料到车管所查询,或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