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最新)

  公司动态     |      2025-05-01 16:27

  废弃汽车处理与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加强对废弃汽车的处理和管理,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废弃汽车的生产、销售、使用、维修、回收、拆解、处理和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基本原则废弃汽车处理和管理应当遵循环境保护、资源节约、公共安全、法律法规等原则。

  第二章废弃汽车处理与管理要求第四条生产者责任汽车生产者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废弃汽车实施回收利用,并承担废弃汽车回收、拆解和处理的费用。

  第五条销售者责任汽车销售者应当在销售汽车时向消费者提供汽车报废回收服务信息,并协助消费者将废弃汽车交付给合法的废弃汽车回收企业。

  第六条使用者的责任汽车使用者应当合理使用汽车,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将废弃汽车交付给合法的废弃汽车回收企业。

  第七条维修者的责任汽车维修者应当在维修汽车时,对汽车进行合理检查,确保汽车的安全和使用寿命。

  第八条回收企业的责任废弃汽车回收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废弃汽车进行回收、拆解和处理,并将其纳入再生资源循环利用体系。

  第三章废弃汽车处理的监督管理第九条政府部门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废弃汽车处理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完善废弃汽车处理和管理制度。

  第十条监管措施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废弃汽车处理和管理的监管,依法查处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第十一条公众参与鼓励公众参与废弃汽车处理的监督和管理,对违反废弃汽车处理和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二条违法行为的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政府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2023年《机动车废旧车辆回收标准规定》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机动车废旧车辆回收行为,促进资源循环利用和环境保护,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第四条机动车废旧车辆回收活动应当建立健全相应的信息管理和登记制度,确保废旧车辆回收的透明度和监管能力。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机动车废旧车辆回收企业和社会组织的发展,提供相应的政策支持和财务补贴。

  第二章废旧车辆回收流程第六条机动车废旧车辆回收应当按照以下流程进行:(一)回收企业或社会组织接收机动车废旧车辆时,应当核实车辆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并与车主签订回收合同;(二)回收企业或社会组织应当对废旧车辆进行入库登记,包括基本信息和车辆状况;(三)回收企业或社会组织应当对废旧车辆进行拆解处理,确保环境污染最小化,并将可回收部件进行分类保管;(四)回收企业或社会组织应当将没有再利用价值的废旧车辆及时交由合格的环保处理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三章废旧车辆回收标准第七条机动车废旧车辆回收应当符合以下标准:(一)回收企业或社会组织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设施,能够安全、高效地进行废旧车辆回收和处理;(二)回收过程中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要求,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和生态破坏;(三)废旧车辆拆解处理应当符合相关安全规范和环保要求,避免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危害;(四)废旧车辆回收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信息管理和报告制度,向相关监管部门按时提供废旧车辆回收的相关数据和信息。

  第四章监管和行政处罚第八条国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机动车废旧车辆回收活动的监管,定期检查回收企业或社会组织的运营和管理情况。

  第九条对于违反本标准的行为,相关部门有权依法进行行政处罚,以确保机动车废旧车辆回收活动的规范和顺利进行。

  第十一条其他与机动车废旧车辆回收相关的事项由国家相关部门另行制定和发布。

  废旧汽车处理的管理规章制度一、总则为加强废旧汽车处理工作的管理,规范废旧汽车回收、拆解、处理和利用行为,保护环境,促进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二、废旧汽车回收与拆解1. 回收资格从事废旧汽车回收活动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关行政许可,并具备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回收、拆解设施和专业技术人员。

  2. 回收流程废旧汽车回收企业应建立健全废旧汽车回收登记制度,对回收的废旧汽车进行登记、拆解、分类、存放。

  在拆解过程中,应严格按照环保、安全等相关规定操作,防止环境污染和安全事故的发生。

  其中,可回收利用的零部件应进行再生利用,有害物质应进行无害化处理,废弃物应进行妥善处置。

  三、废旧汽车处理与利用1. 再生利用废旧汽车零部件的再生利用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

  2. 环保要求废旧汽车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应得到有效控制,排放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标准。

  3. 安全要求废旧汽车处理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定,确保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

  四、监督管理1. 政府部门监管相关部门应对废旧汽车回收、处理和利用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2. 企业自律废旧汽车回收、处理和利用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自律,诚信经营。

  3. 社会监督鼓励社会各界对废旧汽车处理活动进行监督,对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最新)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报废汽车的回收利用,保护环境和资源,规范报废汽车回收市场秩序,制定本办法。

  第五条政府应当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监管和指导,加大宣传力度,引导公众积极参与回收处理。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报废汽车,指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或规定,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

  第二章组织和管理第七条本办法规定的报废汽车回收机构包括专业回收机构、报废汽车拆解企业、汽车回收拆解基地。

  第十条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相应的基础设施,配备必要的设备和人员。

  第十一条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应当依据报废车辆的类型、品牌、车龄、里程以及状况等因素,制定回收价格标准。

  九游会J9官方网站 九游会国际官网

  第三章回收流程第十二条报废汽车回收机构在接到报废汽车后应当先行进行安全检查,并将检查结果记录在回收登记簿上。

  第十三条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应当在回收期间对车辆进行拍照、录像、填写回收清单等操作,并将其保存至少三年。

  第十四条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应当在回收清单中注明报废车辆的所有权情况,确保回收车辆的合法性。

  第十六条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对回收车辆的相关信息进行登记,并按时向有关部门报送有关统计信息。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七条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日常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予以惩处。

  第十八条消费者对报废汽车回收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可以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投诉和举报。

  第十九条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应当依据国家相关要求,向有关部门报送企业年度经营情况和车辆回收处置情况的相关信息。

  2024年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细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机动车交通管理,提高交通安全,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机动车强制报废是指机动车达到一定使用寿命或者严重超标排放,危害交通安全、环境和道路畅通的,需要强制报废。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行驶在道路上的机动车辆,并包括摩托车、小型载货汽车、小型客车等不同类型的机动车。

  第五条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应当及时修订,以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的需要。

  其中,小型载货汽车、小型客车等非营运车辆报废标准如下:(一)小型载货汽车:1. 车龄达到20年及以上的;2. 排放超过国家排放标准3个阶段的;3. 交通事故次数达到3次及以上的。

  (二)小型客车:1. 车龄达到15年及以上的;2. 排放超过国家排放标准2个阶段的;3. 交通事故次数达到2次及以上的。

  第七条摩托车的强制报废标准如下:(一)摩托车:1. 车龄达到15年及以上的;2. 排放超过国家排放标准2个阶段的;3. 交通事故次数达到2次及以上的。

  第八条营运车辆的强制报废标准如下:(一)出租车、货运车辆:1. 车龄达到10年及以上的;2. 排放超过国家排放标准2个阶段的;3. 交通事故次数达到2次及以上的。

  (二)公交车、校车:1. 车龄达到15年及以上的;2. 排放超过国家排放标准2个阶段的;3. 交通事故次数达到2次及以上的。

  第九条强制报废标准的具体执行时间由国家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在官方媒体适时公布。

  第十条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的修订应当征求相关领域的专业意见,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第三章动态监测和执法第十一条国家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的机动车动态监测体系,对机动车的排放、车况等进行定期检测,及时发现存在问题的车辆。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工作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7号《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各级商务(经贸)、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和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对报废汽车的回收管理工作。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部)负责组织全国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商务(经贸)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汽车回收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报废汽车回收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本细则所称报废汽车包括专业机动车、摩托车、农用运输车等报废的机动车辆。

  本细则所称拼装车,是指使用报废汽车“五大总成”、报废汽车零配件拼装的机动车(包括用部分报废汽车的总成和部分新的零配件拼装而成的机动车)。

  第五条国家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实行资格认定制度,反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的企业必须具有省级(区、市)商务(经贸)账户管部门批准,报商务部备案,颁发《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书》(以下简称《资格认定是》)。

  不具备条件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和未获得资格认定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不得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凡非法从事报废汽车回收经营活动的,任何单位和和人均有权举报.第二章监督管理第六条报废汽车是国家重要的再生资源,关系到环境保护、人民生命安全、促进资源可持续利用,打击违法犯罪,保护企业合法经营的大事。

  为确保《办法》的贯彻落实,各级经贸、监察、公安、工商等部门要依照本细则明确责任,密切配合,形成合力,认真做好报废汽车回收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七条监管体制。

  商务部负责全国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监督管理工作,并实行分级负责;国务院公安、工商、检查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依法实行监督管理工作。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最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报废汽车的管理,推进报废汽车资源化利用和环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报废汽车回收范围包括在本市行驶、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不具备安全行驶条件或者无法修复的机动车辆(以下简称报废汽车)。

  第三条报废汽车回收应当以促进资源节约、环境保护为重点,通过发展绿色循环经济,提高报废汽车回收利用率,减少车辆废弃物对环境的污染。

  政府部门负责制定政策措施、协调推进工作;相关企业负责开展回收业务、建设回收网络并提供服务;市场机制发挥关键作用,通过价格信号引导报废汽车回收行动。

  第二章报废汽车回收机构的申请、备案和证书第五条从事报废汽车回收业务的企业,应当依法办理工商注册手续,并到市环境保护部门办理相关资质审批手续。

  第六条企业应当设立或者规划专门的回收网点,建立管理制度并报送有关部门备案。

  第七条从事报废汽车回收业务的企业应当进行资格认证,取得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报废汽车回收证书》,并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悬挂证书。

  第三章报废汽车回收程序第八条机动车行驶证注销前的报废汽车,车主应当向以环境保护部门为主管的车辆报废单位(以下简称报废单位)申请回收。

  第九条机动车行驶证注销后的报废汽车,车主应当自行将报废汽车运往符合要求的报废单位。

  第四章监管及处罚第十一条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开展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附则第十二条本细则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上海市报废汽车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86号)。

  报废汽车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报废汽车的管理,保护环境、节约资源、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所称报废汽车是指因技术陈旧、损坏或达到报废标准而不能再继续使用的汽车。

  第三条报废汽车管理原则是“谁使用、谁回收、谁处理”,要求车主、汽车生产商和回收处理机构各司其责,共同参与报废汽车管理。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报废汽车管理的组织领导,健全政策法规体系,推动报废汽车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处理工作。

  第二章报废汽车回收第五条车主在车辆达到适用报废标准时,应当尽快办理车辆报废手续,将车辆交付给合法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

  第六条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应当在车主办理报废手续时,提供详细的回收方案和回收条件,确保报废汽车安全回收。

  第七条回收企业接收报废汽车后,应当及时核对车辆信息并出具回收证明,车主应妥善保管回收证明,以备下一步处理使用。

  第八条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合规回收、拆解和处理,不得私自出售、非法拆解或处理报废汽车。

  第三章报废汽车处理第九条报废汽车拆解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装备,严格按照环保要求进行拆解处理工作,确保废料的无害化处理。

  第十条报废汽车废料必须按照相关法规进行分类、包装、运输和处置,不得随意倾倒、乱堆、乱排,确保环境清洁和资源利用。

  第十一条报废汽车废料的回收、利用、处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标准,不得超标排放、污染环境,否则将受到相应法律制裁。

  第十二条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报废汽车废料的处理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企业整改,确保报废汽车废料的安全处理。

  第四章报废汽车资源化利用第十三条报废汽车资源化利用是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环境污染的重要环节,应当加大对报废汽车资源化利用的支持力度。

  第十四条政府应当通过税收、补贴等方式鼓励企业从事报废汽车资源化利用,加强与企业的合作,推动报废汽车资源化利用产业的发展。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工作得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国务院令第307号《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各级商务(经贸)、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与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对报废汽车得回收管理工作。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与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部)负责组织全国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得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商务(经贸)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汽车回收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得职责范围内负责报废汽车回收有关得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报废汽车包括专业机动车、摩托车、农用运输车等报废得机动车辆.汽车、摩托车、农用运输车同为机动车属性,对达到报废标准得必须回收拆解。

  本细则所称拼装车,就是指使用报废汽车“五大总成”、报废汽车零配件拼装得机动车(包括用部分报废汽车得总成与部分新得零配件拼装而成得机动车)。

  第五条国家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实行资格认定制度,反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得企业必须具有省级(区、市)商务(经贸)账户管部门批准,报商务部备案,颁发《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书》(以下简称《资格认定就是》)。

  不具备条件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与未获得资格认定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不得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凡非法从事报废汽车回收经营活动得,任何单位与与人均有权举报.第二章监督管理第六条报废汽车就是国家重要得再生资源,关系到环境保护、人民生命安全、促进资源可持续利用,打击违法犯罪,保护企业合法经营得大事。

  为确保《办法》得贯彻落实,各级经贸、监察、公安、工商等部门要依照本细则明确责任,密切配合,形成合力,认真做好报废汽车回收得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监管体制.商务部负责全国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监督管理工作,并实行分级负责;国务院公安、工商、检查等有关部门在各自得职责范围内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依法实行监督管理工作.第八条监管机构职责(一) 商务(经贸)主管部门:各省(区、市)商务(经贸)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家核定得报废汽车回收总量控制方案,认真组织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工作,做到公开、公正。

  对不符合条件得或未在商务部备案得,不得颁发《资格认定书》;发放《资格认定书》得有关情况,应及时抄送省(区、市)公安部门备案;会同公安部门建立报废汽车回收管理信息系统,实现报废汽车回收过程实时控制,杜绝报废汽车及“五大总成”流入社会,堵塞盗窃、抢劫机动车辆得销赃渠道;积极探索治本措施,规范报废汽车回收行为,形成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处理良性运行机制。

  (二)公安部门: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对取得《资格认定书》得企业,实行特种行业备案登记制度。

  公安机关应当严格按照《废旧金属收购业转管理办法》与《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督促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建立健全并认真落实治安防范、查验登记与可疑情况报告等规章制度,并进行经常性得治安检查;上级公安机关应加强业务指导、监督检查与考核工作.(三)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经营活动得监督管理,对没有取得《资格认定书》,不得颁发营业执照;对擅自回收报废汽车得企业与个人,或以各种形式出现得报废汽车回收拆借市场,应当依法坚决予以取缔.(四)监察部门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地方各级政府与报废汽车回收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行政人员依法行政得监督检查,坚决纠正与查处违反规定擅自批准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或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市场等行为,以及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对非法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拼装行为打击不力得为题。

  督促有关部门,针对工作中存在得漏洞与薄弱环节,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完善管理。

  要认真受理群众得投诉与举报,建立与业务主管部门得案件移送制度,严肃查处贪污受贿、以权谋私、弄虚作假与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案件。

  第三章企业具备得条件与审批程序第十条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应具备得条件:1、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规章与《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总量控制方案》(国经贸资源[2001]773号)规定;2、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依照税法规定为一般纳税人,原一般纳税人享受国家免增值税优惠政策,仍视为一般纳税人。

  4、具有一定得机械化程度与规模,如:吊装、运输、剪切、打包、氧割、非金属处理、废油得收集、消防设施等表要设备。

  5、年回收拆解能力不低于500辆.6、正就是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不少于20人,其中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

  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专业技术人员比例要逐步提高,所有从业人员要通过系统专业培训,做到持证上岗。

  引导企业尽快完成企业内工人考核向职业技能鉴定社会化管理过渡.7、具备现代化办公设备,能够及时与公安交通等管理部门建立起报废汽车回收联动机制.8、没有出售报废汽车、报废“五大总成”、拼装车等违法经营行为记录。

  第十一条依据国家印发得《关于印发〈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总量控制方案>得通知》(国经贸资源[2001]773号)得规定,按照各地控制数量,由地、市级商务(经贸)主管部门提出资格认定初审意见后,报省(区、市)商务(经贸)主管部门审批,省级商务(经贸)主管部门公示后一个月内无异议,报国家商务部备案并公布,颁发《资格认定书》,由省级商务(经贸)主管部门加盖公章后下发给企业。

  取得《资格认定书》得申请人,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然后到当地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手续,方可从事报废汽车回收业务.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实行公示。

  对不具备资格而取得《资格认定书》得或者未取得《资格认定书》而从事报废汽车回收业务得,任何单位与个人有权检举与控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经贸)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务院307号令,做好辖区内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资格认定工作,并报商务部备案。

  商务部统一印制与发放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资格认定书》、《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资格认定工作已经完成、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数量以达到规定控制数得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不得突破其控制数,不得批准新得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未经资格认定与公告设立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对未经资格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活动得企业与个体工商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没收非法所得,予以取缔。

  第十三条强化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得动态跟踪管理,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应当自觉遵纪守法,诚信经营.各级商务(经贸)主管部门,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得监管.对出售报废汽车整车、报废汽车“五大总成及其拆解得主要零部件与拼装车得企业,以及买卖或者伪造变造《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情节严重得企业,由原审批部门分别吊销《资格认定就是》与营业执照。

  被依法吊销得资格证书与营业执照得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经贸)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受理设立新得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资格认定得申请。

  凡已达到国家规定得强制报废标准得机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报废期满得2个月前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

  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报废期满前将机动车交售给机动车回收企业,由机动车回收企业将报废得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机动车所有人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告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

  已达到报废标准得工地内部使用得机动车,由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移交证明,交售给所在地机动车回收企业。

  机动车回收企业要将报废移交证明存档保管,以待查证.第十五条国家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将查扣得报废汽车、拼装车交给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拆解。

  除向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交售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自行出售、赠予、拍卖或以其她方式转让报废汽车。

  第十六条简化报废汽车交售、注销手续.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应积极转变观念,增强服务意思,采取上门服务等办法,提供更便捷得服务措施。

  为利于回收报废汽车,缓解交车难得矛盾,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可以通过设立分支机构增设报废汽车回收服务点。

  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设立分支机构需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经贸)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

  对于交售到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分支机构得报废汽车,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应当负责代办报废汽车注销手续。

  第十七条对报废汽车得回收拆解处理进行全过程管理,发现如有公安机关查控得盗窃、抢劫或其它犯罪嫌疑得车辆,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九游会J9官方网站 九游会国际官网

  不得拆解、改装、拼装、倒卖有犯罪嫌疑得汽车及其“五大总成与其她零配件.第五章规范企业行为第十八条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应当及时回收拆解报废汽车.拆解得“五大总成”及其主要零部件应当作为废金属,交售给冶金企业作冶炼原料;拆解得其她汽车零配件能够继续使用得,可以出售,但必须在销售标签与发票上标明“报废汽车回用件”,以明示与新件得区别。

  第十九条“五大总成主要零部件包括:发动机总成中得缸体、曲轴、凸轮轴;前后桥中得制动鼓、制动盘、主从动锥齿轮;变速器总成得变速器壳;方向机总成中转向节、转向摇臂、蜗轮、蜗杆;车架总成中得大梁等关键零部件,不得作为“报废汽车回用件”销售。

  第二十条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在拆解报废汽车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出现二次污染。

  报废汽车拆解中,对汽车上存留得汽油、柴油、发动机润滑机油、轴承黄油、刹车油、压缩机冷凝剂、防撞膨胀剂、防冻液等液体油济必须分门别类回收,禁止渗地污染;对拆解出得废棉丝、海绵、皮革、木料、橡胶、玻璃、电路线板等废气物必须妥善处理,禁止乱仍乱弃,污染环境,努力做到清洁文明生产。

  第二十一条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对收购报废汽车得得定价,须依据汽车本身钢铁含量,参照当地钢铁市场收购价格,扣除合理得拆解、托运费用计价.第六章严格执法第二十二条加大执法力度。

  各地工商(经贸)主管部门,公安、工商行政等管理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权限,密切配合,严格执法。

  要建立与完善监督举报机制,对群众举报得违法案件,要认真查处,并及时反馈处理意见。

  本站资源均为网友上传分享,本站仅负责收集和整理,有任何问题请在对应网页下方投诉通道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