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车辆管理所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出具注销证明。
根据该规定,机动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
车辆管理所应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出具注销证明。
对车辆不在登记地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车辆所在地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报废机动车。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确认机动车后,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并在七日内将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及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或电子资料提交报废地车辆管理所。报废地车辆管理所应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办理注销登记,并出具注销证明。
机动车报废信息实现与有关部门联网核查的,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免予提交相关证明、凭证,车辆管理所应核对相关电子信息。
机动车报废信息实现与有关部门联网核查的,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免予提交相关证明、凭证,车辆管理所应当核对相关电子信息。
报废地车辆管理所应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属于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的还应当核查机动车出境记录,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出具注销证明。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应当办理机动车注销: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公告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
总之,废旧汽车的回收步骤是经过一系列流程后,机动车所有人向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确认申请信息,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回收企业确认机动车并解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然后提交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给车辆管理所,最后车辆管理所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出具注销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