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迈报废车辆以旧换新补贴来了!两级补贴资金可叠加

  公司动态     |      2024-12-21 10:24

  报废登记在本人名下且注册登记地在我县的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乘用车,并新购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乘用车或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在澄迈初次注册登记上牌)的车主。

  补贴总量不超过334辆(含),具体按照符合《海南省加力推动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要求,根据在我县初次注册登记上牌时间的先后排序进行补贴(以交管部门出具的清单为准)。

  注册登记地在我县且符合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乘用车的车主,在2024年4月24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报废本人名下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的乘用车,并在2024年12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购买新乘用车,在我县完成初次注册登记上牌。

  2.第二档:购车发票金额在15万元(含)以上20万元(不含)以下的补贴3000元/辆;

  个人消费者符合《海南省加力推动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第一条申请补贴条件,又符合本方案规定的条件,省、县两级补贴资金可叠加申请。

  1.申报。本措施中补贴的申报时间应在2025年1月10日24时前完成。满足补贴申报要求的购车用户通过“海易兑”系统自主进行申报,逾期视为自动放弃不再受理。具体申报材料如下:

  (1)汽车“以旧换新”补贴申请书及申请表(在“海易兑”系统在线填写申报表单后下载,签字按手印后上传);

  2.审核。县商务局按照购车用户申报实际,在7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拟定补贴名单和补贴金额。

  3.公示。对拟定的补贴名单和补贴金额通过澄迈县政府网和“海易兑”系统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对公示有异议的,请于公示期内向县商务局以实名、书面形式提出,对有异议的具体问题应有清楚的表述,并提供事实证据。经县商务局核实,异议属实的,将取消补贴资格。

  县商务局按照总量控制原则“补贴总量不超过334辆(含)”及方案补贴标准据实结算,补贴资金由县级财政予以统筹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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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申请汽车以旧换新补贴的用户,须对所提交申请材料(报废回收证明、购车发票、个人身份证、银行卡号、本人行驶证)的真实性负责,对提供虚假信息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取消补贴资格,并依法向其追回涉及本方案已拨付的补贴资金,移送司法机关,并保留进一步采取法律手段的权力。

  (二)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完成本工作方案第二部分第(二)项涉及期间的补贴资金拨付工作后自动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