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
(四)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的,还应当提交海关出具的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
(五)属于因质量问题退车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制造厂或者经销商出具的退车证明。
特别注意:申请人因机动车灭失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当车主本人提出申请,不得代办。现场书面承诺因自然灾害、失火、交通事故等导致机动车灭失,并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
机动车报废注销“全市通办”。将机动车注销登记业务下放至各区(县)车管所,方便群众旧车注销后继续使用原车号牌号码等业务“就近办、快捷办”。
车主可以向车辆所在地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向车主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并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等交报废地车辆管理所,车主可到济南市各区、县车管所办理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