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回收拆解企业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省级行政许可项目的通知》(闽政文〔2015〕239号)、《关于印发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实施的省级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通知》(闽政文〔2015〕250号),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商务主管部门和福建自贸实验区各片区管委会(以下简称“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以下简称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质认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二)拆解经营场地符合所在地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国土空间规划及安全要求,不得建在居民区、商业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其他环境敏感区内;
(三)符合国家标准《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GB22128)的场地、设施设备、存储、拆解技术规范,以及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要求,报废汽车拆解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咨询方式(-I-3-O-2-O-O-I-9-3-5-2);人员证书是商务厅必须资料。
(四)符合环保标准《报废机动车拆解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348)要求;
(五)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具备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对拆解产生的固体废物有妥善处置方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