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方承诺本次转让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及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网络竞价自由报价期:2020年7月6日9:00时始至2020年7月21日10:00止,自由报价期满进入限时报价期,限时报价周期为180秒。
本项目为自资产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年内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及各社会化服务网点在办理车管业务过程中根据公安部令及业务工作规范要求回收的废旧机动车号牌处置。根据机动车号牌生产厂家出具的说明,机动车号牌生产采用的基材为铝。
上述资产转让已经上级主管单位批准同意处置,安徽安和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皖安和评字(2020)第031号《资产评估报告》,废铝评估单价为5500元/吨,资产评估结果已经有权部门备案。
受让方应于《成交确认书》出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委托方签订《资产转让合同》。并于《资产转让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委托方一次性付清全部暂定转让价款。标的资产为单价出让,暂定转让价款以年预估重量(60吨)乘以成交单价计算,最终按实际发生量结算,多退少补(无息)。当实际价款总额超过暂定转让价款时,受让方应提前补交超出部分的转让价款,再进行清运。
1.凡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律规定外,均可参与项目登记及竞价:
(1)公告截止日前两年内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记不良行为记录或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未满10分的。
(2)最近一次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10分(含10分)到15分且公布日距公告截止日超过6个月。
(3)最近一次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15分(含15分)到20分且公布日距公告截止日超过12个月。
(4)最近一次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20分(含20分)及以上且公布日距公告截止日超过24个月。
1.标的以现状移交,意向受让方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转让标的,自行了解标的权属关系和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自行承担因政策变化带来的一切后果及责任。凡登记的意向受让方都视同已实地踏勘转让标的,确认了标的范围、数量、重量、体积、面积等,并认可转让资产现状及转让要求,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2.回收废旧机动车号牌过程中产生的一切费用及成本由受让方承担。委托方不开具发票。
3.自转让价款全部付清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委托方协助受让方办理资产交接等手续。
5.标的资产现存放于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及瑶海、蜀山、包河、庐阳分所和办理机动车业务的社会化服务网点。因委托方在日常工作中每天都会产生废旧机动车号牌,受让方须根据委托方实际需求,每周至少上门一次到合肥市车管所及瑶海、蜀山、包河、庐阳分所,安徽旧机动车交易中心、合肥世联旧机动车交易市场、安徽一唯二手车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安徽省龙腾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合肥分公司、合肥翱翔商业运营管理公司、安徽世联二手车市场、安徽世联车业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省龙腾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经开)等社会化服务网点,回收废旧机动车号牌。
6.上门回收时,应当现场清点牌照、现场进行切割、称重。切割前应当逐一核对号牌明细、及时称重、记录重量,履行交接手续。称重记录由委托方各网点定期交交警支队车管所汇总,以便定期核对受让方回收数量、应支付金额。废旧机动车号牌计重方式,也可通过交易双方共同称重确认一付牌照重量,然后根据牌照数量计算每次上门回收废旧牌照重量的方式认定、记录。
7.受让方上门回收时应自备符合国家标准的称重设备,并保证能准确称重,不得出现称重设备产生偏差的情况,否则委托方有权指定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称重,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8.受让方应当使用能够专门的静音切割设备。对回收的号牌,必须通过现场切割方式,彻底销毁废旧机动车号牌,不得流入到社会。否则,由受让方承担由此产生的经济、法律等一切责任。
10.受让方在资产转让合同履约期间若有违约或违法行为,资产转让合同自动终止,并由受让方承担由此产生的经济、法律等一切责任。
转让标的拆除、清运、残料处置等工作须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并服从转让方有关工作时间、人员、物品出入及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现场监督与管理。意向受让方须承诺:成交后,1、如在拆除过程中遇到特种作业的,须派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如金属焊接切割等专业)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操作;2、如遇到特殊情况需要由具备相关资质的施工企业进行施工的(如爆破拆除),受让方须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拆除工作,受让方所委托的拆除人员及施工单位的资质证明等相关资料应交给委托方备案存档。3、如在对转让标的拆卸、搬运或残余物处置过程中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赔偿责任和法律后果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本项目采取网络连续竞价,价高者得的方式确定受让方,最终成交结果以成交公告为准。
注: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由于系统故障或竞价系统信息与公告信息不符或委托方要求中止(终止)项目造成竞价中止(终止)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最高报价。
1.意向受让方为企业的,须凭借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以下简称:CA)直接登录安徽(区域)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初次通过CA登录电子服务系统的交易主体进入首页后选择“CA登录”。
2.意向受让方为自然人的,点击“用户名登录”,可用原主体库用户名密码登录,也可以通过点击“安徽政务服务统一认证中心登录”通过安徽政务服务网跳转登录。
具体流程参见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网址:)“办事指南”-《交易主体登记指南(投标人)》。
1.登录:完成主体库登记的意向受让方,直接登录安徽(区域)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点击左上角“项目登记”,查询所需登记标的,并点击“操作”按钮,确认系统跳转至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
2.页面跳转至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后,点击左上角的“产权交易”栏目,在列表中选择有意向的标的点击“我要参与”,再点击“项目登记”提交登记申请,意向受让方可选择一个或多个标的进行登记。登记申请时填写的保证金缴款账户须与意向受让方实际缴纳保证金的银行账户一致。
意向受让方登记成功后,须通过项目登记时填写的己方账号以转账的方式足额汇入标的对应的交易保证金。不得通过现金汇款方式缴纳交易保证金。
保证金支付完成后,意向受让方可登陆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点击“保证金查询”查看保证金支付状态。若显示“未支付”,可点击查询按键刷新支付状态。若刷新后保证金支付状态仍显示“未支付”的,意向受让方可在公告截止前及时联系技术电线)进行反馈。注意事项:
50元或其整数倍。4.如转让标的有优先权人的,须按照上述要求及时办理注册、登记及保证金缴纳手续,方可进入竞价系统行使优先权。逾期或者未按规定完成上述流程视同放弃优先权。
重要提示:请使用IE10及以上版本浏览器登录竞价系统,否则可能导致异常。鉴于互联网环境可能存在的时延等不可抗因素,意向承租人应尽量在自由报价期内充分报价,在延时竞价期内及时报价。
意向受让方一旦参与登记及竞价,即视为对本公告内容的全部响应,自愿接受并同意按照相关程序参与本次转让活动。
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4楼;《成交确认书》领取要求:受让方为企事业单位的
成交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不计息)。2.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受让方缴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受让方名称不一致造成的投标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3.经监督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
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合肥要素市场A区677室,联系电话:。(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包括书面文字、传真等)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逾期递交的澄清文件不予受理。3.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
4.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本项目采取网络连续竞价、项目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成交人。本项目所称网络连续竞价是指获得竞价资格的意向方依据公告约定通过电子竞价系统进行多次报价,并最终确定成交人。
1家以上合格意向方参与的竞价项目。3.意向方进入竞价系统进行报价,即视为接受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就本项目发布的公告(包括附件及变更公告)、
(1)公告发出后即进入自由报价期。自由报价期意向方可以对意向标的充分报价,有效报价不得低于公告底价和现有最高有效报价。下一轮报价应在前轮报价的基础上增加一个或几个加价幅度。意向方一经报价,不得撤回,当其他意向方有更高报价时,其报价即丧失约束力。
秒。延时竞价期内如无人加价,则自由报价期最高出价者即为成交人,该标的竞价活动结束;延时竞价周期内如出现有效报价,则进入新的延时竞价周期;在一个延时竞价周期内如未出现有效报价,则报价结束,当前最高有效报价者即成为成交人,该标的竞价活动结束。(3)根据有关规定享有优先权的意向方,在竞价过程中,可通过行使优先权将当前最高报价确认为自己的最新报价,使自己成为当前最高报价人。电子竞价系统界面的报价历史中最高报价将变为优先权人的报价,优先权人成为当前最高报价人,此时其他意向方的前次报价自动失效,其他意向方应决定是否再次报价。没有更高报价的,交易标的由优先权人竞得。如优先权人未及时行使优先权,则视为放弃优先权。
(4)设置多级优先权时,行权级别不同的优先权人在相同价格上行权的,级别高的优先权人行权成功。行权级别相同的优先权人在相同价格上行权的,行权时间在先的优先权人行权成功。
6.结果确认。竞价结束后状态变为“竞价结束”,本次报价结束,可以通过电子竞价系统查看报价结果。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对本次竞价结果进行核查,竞价结果仅作为成交依据,最终成交结果以成交公告为准。
7.意向方应认真填写注册、登记信息并应及时修改初始密码(若有),对自己的账户信息保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意向方自行承担责任。
(1)如因意向方所填写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其无法参与竞价或无法行使优先权;
8.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有权中止项目。由此产生的网络报价结果,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不予确认,且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由于电子竞价系统服务器受到攻击、通讯网络故障、系统设备故障等原因而造成的服务中断或延迟;
(3)因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操作失误导致起始价、加价幅度、自由竞价阶段结束时间、限时竞价阶段结束时间、优先权人行权时间等设置错误的;
如因系统故障导致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未能及时暂停报价而出现报价结束的,或因系统故障导致项目信息需要重建的,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中止报价活动。中止报价活动时系统显示的最高报价仅为当前最高报价,非成交价格;最高报价者仅为当前最高报价的意向方。
1)竞价记录可以恢复的,已获得竞价资格的意向方继续报价。继续报价时按暂停报价时的最高报价者及其报价作为起始状态并设置一定时间的自由报价期及延时报价期继续组织报价。
(2)如继续报价无人应价时,则确认起始状态的价格为成交价格,起始状态的最高报价者为报价最高的意向方。按照本须知第6
10.其他未尽事项详见《合肥市产权交易电子竞价交易规则》(合公法【2020
月日起至2023年月日止)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及各社会化服务网点在办理车管业务过程中根据公安部令及业务工作规范要求回收的废旧机动车号牌处置。根据机动车号牌生产厂家出具的说明,机动车号牌生产采用的基材为铝。转让标的详细情况见安徽安和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皖安和评字(2020)第031
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一次性付清全部暂定转让价款。标的资产为单价出让,暂定转让价款以年预估重量(60
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按照产权转让公告及有关承诺签订资产转让合同,不得擅自变更。甲、乙双方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对因双方擅自变更合同引起的合同风险及任何问题由双方自行承担。
2.乙方应当有专门的静音切割设备,对回收的号牌,必须通过现场切割方式,彻底销毁废旧机动车号牌,不得流入到社会。否则,由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经济、法律等一切责任。
3.上门回收时,乙方应自备符合国家标准的称重设备,并保证能准确称重,不得出现称重设备产生偏差的情况,否则甲方有权指定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称重,所需费用一切由乙方承担。
4.上门回收时,乙方应现场清点牌照,现场进行切割、称重。切割前应当逐一核对号牌明细、及时称重、记录重量,履行交接手续。称重记录由甲方各网点定期交交警支队车管所汇总,以便定期核对中标方回收数量、应支付金额(回收明细表、称重记录表参考样本附后)。废旧机动车号牌计重方式,也可以通过双方共同称重、确认一付牌照重量,然后根据牌照数量计算每次上门回收废旧牌照重量的方式认定、记录。
6.乙方在资产转让合同履约期间若有违约或违法行为,资产转让合同自动终止,并由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经济、法律等一切责任。
(个月)仍未继续履行合同,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违约金万元。(三)如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第四条约定支付转让价款,甲方有权在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期限次日起按逾期金额每日
(个月)内仍未按照合同支付,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违约金万元。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注:此表可根据需求自行增加行数,此表一式三份,转让方一份、受让方一份、废旧号牌回收网点一份。
注:此表可根据需求自行增加行数,此表一式三份,转让方一份、受让方一份、废旧号牌回收网点一份。
6日发布公告,对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废旧号牌进行公开转让,2020年7月21日确定了受让方。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转让标的: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废旧号牌处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