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高安市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管理,规范企业经营管理行为,打击非法回收拆解和倒卖报废机动车、拼装车等违法行为,根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15号)等法律法规,结合高安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未经江西省商务厅资质认定的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及报废机动车整车交易。未取得商务部门资质认定,擅自从事回收拆解和倒卖报废机动车的,均属非法回收拆解报废车。
二、非法回收拆解、倒卖报废机动车的,应立即停止营业并彻底拆除相关经营设施。对不停止营业及未彻底拆除相关设施的,一经发现,依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15号)第十九条规定没收非法回收的报废机动车、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部件,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为非法经营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对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法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高安正在创建省级文明城市!请规范停车、礼让行人、规范经营、公共场所不吸烟......高安因您更文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