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平法院发布涉机动车消费纠纷案件典型案例

  行业新闻     |      2025-11-13 16:44

  2025年11月12日,北京市昌平区法院召开“涉机动车消费纠纷案件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系统梳理了该院近五年审理的机动车消费纠纷,通报该类案件审理情况并发布五起典型案例。

昌平法院发布涉机动车消费纠纷案件典型案例(图1)

  李先生与某公司签订《旧机动车买卖合同》,约定公司将旧机动车一辆转让给李先生使用,转让价款72万元,首付22万元,含定金1万元,保证车辆无重大事故、无火烧、无涉水。后公司出具收条,写明收到李先生购车款首付22万元。

  李先生主张在购买案涉车辆后,在使用期间多次发生故障,后其计划通过出售置换其他车辆。收购方评估案涉车辆时,向李先生出具车辆情况报告,该报告显示该车在李先生购买前发生过重大交通事故,维修内容包含但不限于A柱加强筋上、A柱加强筋下等共计166项,产生结构性损伤记录、安全气囊记录、发动机记录、大额车损记录等重大维修记录,发生车损金额约120.2万元。李先生得知上述情况后立即与公司联系,要求退车并赔偿损失。因反复协商未果,李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撤销双方签订的《旧机动车买卖合同》,公司退还购车款72万元并赔偿其损失72万元。

  昌平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主要争议焦点在于,公司在将案涉车辆出售给李先生的过程中是否存在欺诈。民法意义上的欺诈,是指一方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因此,欺诈的构成要件包括:一是行为人须有欺诈的故意。二是行为人须有欺诈的行为,可以是故意虚构虚假事实也可以是故意隐瞒应当告知的真实情况。三是受欺诈人因行为人的欺诈行为陷入错误判断。四是受欺诈人基于错误判断作出意思表示。根据《二手车交易规范》第14条的规定,“二手车经销企业将二手车销售给买方之前,应对车辆进行检测和整f存在的瑕疵并如实告知消费者。本案中,公司作为汽车销售企业,在出售案涉车辆之前应当准确全面核实案涉车辆真实情况,尽到足够的核查注意义务,而公司与李先生签订买卖合同,将发生过重大事故的车辆出售给李先生,并在合同中承诺“保证车辆无重大事故、无火烧、无涉水”,应当认定公司在出卖案涉车辆时存在故意欺诈、隐瞒事实真相的主观故意。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了李先生的诉讼请求。

  随着经济快速发展,我国汽车市场置换购车比例不断上升,二手车交易量也随之增加。在此提示经营者,应当真实、全面地提供车辆有关信息,对所售车辆负有查验义务,特别是二手车销售公司应在销售前对车辆的维修记录、事故记录等重要信息进行全面核查,并在销售时主动、如实告知真实情况或重大瑕疵等,以便买方做出正确的判断和合理的心理预期。不得通过“轻微瑕疵”等模糊表述掩盖真实车况,更不能故意隐瞒影响车辆价值和使用的重大事实。此外,应严格审查车辆权属,对二手车产权情况、车辆来源进行严格审查,对于来源不清、权属存疑的车辆不得销售。

  作为消费者,购买二手车时应保持审慎态度,尽量选择正规平台或经营单位进行交易,并通过保险公司查询理赔记录,到车辆品牌4S店调取维修档案,或委托专业检测机构对车辆进行全面查验,摸清车辆维修保养、保险理赔记录等。同时,留存好交易过程中的沟通记录、合同、付款凭证等证据,以便在权益受损时有效维权。

  2025年1月,李先生向某摩托车销售公司转账22600元,购买摩托车一辆。摩托车销售公司向李先生交付车辆一致性证书,显示车辆生产日期为2023年1月6日。李某当日办理了车辆行驶证,显示:注册日期、发证日期均为2025年1月22日,强制报废期止:2036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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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先生称,摩托车销售公司未披露车辆型号、生产日期、报废计算规则及机油状况等关键信息,并以“2024款二轮摩托车”报价。后来自己才得知案涉车辆为2023款,机动车使用年限起始日期按照注册登记日期计算,但自出厂之日起超过 2年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按照出厂日期计算进行质量验收。公司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该车强制报废期限较正常车辆缩短 2年,实际使用年限减少。且公司交付摩托车前未更换冷却液、刹车油与机油。李先生遂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合同,返还购车款并支付资金占用费。

  摩托车销售公司辩称,李先生在店里现场看车,足足有俩小时,车身铭牌上已标明生产日期。且车辆一致性证书上也写明了生产日期,行驶证上写明了报废期限,对方均已明知,说明其对车的生产日期及报废期限并无异议。

  昌平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先生向摩托车销售公司支付车款购买案涉车辆,双方形成事实买卖合同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案涉车辆生产日期为2023年1月,至李先生购买该车辆时已超过2年,应属于库存车辆。庭审中,李先生陈述摩托车销售公司未告知其车辆生产日期,摩托车销售公司虽提交证据证明李先生购车时应知晓案涉车辆生产日期,但不能证明其主动告知李先生,更未明确告知李先生案涉车辆作为库存车的使用年限。李先生作为消费者,车辆使用年限对其权益有重大影响。其次,摩托车销售公司庭审时陈述更换案涉车辆冷却液、机油一次,亦未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更换。最终,法院判决撤销买卖合同,公司返还李先生车款226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在此提示,消费者购车前应及时关注相关政策规定,在购买时全面了解所选车型的配置、价格、里程、生产时间等信息,注意审查机动车合格证、识别码等显示车辆出厂状态及来源的重要文件材料,仔细比对合格证上的车架号、发动机号,确保车、证信息一致。尤其是摩托车,有明确强制报废标准,除了检查车辆正常性能外,要重点关注出厂日期,确保自身权益不受损。此外,要留存消费凭证,对于销售者或其工作人员作出的承诺,应在书面合同中予以明确。

  此外,经营者应全面履行告知义务,详细说明购车流程、合同条款、车辆状况等,如实向消费者介绍所售车辆信息。在销售过程中,积极配合并辅助消费者进行车辆查验,对于双方确认无误的事项进行书面确认,切实做到诚信经营。

  2023年3月,作为出租方的某汽车公司与承租方刘先生签订《汽车租赁合同》,约定汽车公司向刘先生出租车辆一台,租赁期限自2023年3月22日至2023年9月22日,共计6个月;月租金标准是3500元;租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承租方应持续支付租金至归还车辆止;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无论承租方就交通事故是否承担责任以及承担责任的多少,承租方均应按照如下项目和标准对出租方进行赔偿:租赁车辆损失金额(保险赔偿以外的部分、租赁车辆的加速折旧费),加速折旧费按照车辆维修金额的40%计算;如果发生大梁整形、车身框架切割或焊接等严重车损,加速折旧费按照车辆维修费的100%计算,本条所称的车辆维修金额以车辆品牌4S店的维修标准计算。合同签订后,刘先生已支付截至2023年7月23日的车辆租金。

  2023年7月25日,刘先生驾驶案涉车辆与案外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接触部位损坏,案涉车辆后挡风玻璃损坏,无人受伤,经认定案外人负事故全责,刘先生无责。事故发生后,刘先生将车辆送至汽车公司,汽车公司自行维修。2023年9月11日,车辆仍未修理。关于车辆维修完毕时间,公司提交社会信息采集系统截图,载明取车时间是2023年9月25日。2023年8月24日,保险公司为案涉车辆定损,定损金额14500元,保险公司将前述款项支付给汽车公司。后汽车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刘先生支付租金7000元,并支付车辆因事故框架切割或焊接加速折旧费14500元。

  昌平法院经审理认为,汽车公司具有车辆出租方和车辆维修方的双重身份,案涉车辆发生事故经保险公司定损后,为避免损失扩大,汽车公司应当积极履行维修义务。保险公司于2023年8月24日已定损,但截至2023年9月11日,汽车公司仍未对车辆进行维修,直至2023年9月25日车辆才维修完毕。因此2023年8月24日至2023年9月11日的租金,系汽车公司怠于履行维修义务造成的扩大损失,由汽车公司自担,判决刘先生支付租金5483.33元。关于汽车公司主张的车辆加速折旧费,应认定为违约金。综合考虑车辆购置时间、里程数、维修项目等因素,酌定车辆加速折旧费为1500元。

  近年来,随着共享汽车和网络租车平台的兴起,车辆租赁行业快速发展,但由于合同约定模糊,监管并不充分,出租方与承租方在车辆验收、维修或提前收车等情形中容易产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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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此提示,作为承租人,应选择正规、有相关资质的汽车租赁公司,签订合同时重点阅读关于承租人义务的合同条款,除租金计算和车辆归还之外,还应留心车辆维修、违约责任等重点内容,仔细检查租赁车辆状况,注意在租赁过程中及时保留证据。如果涉及车损的,应区分是属于租车使用的正常损耗,还是因承租人在使用车辆过程中存在不当行为所导致,从而确定维修赔偿、折旧等事宜。在驾驶租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驾驶员应当第一时间报警、报保险并立即告知车辆出租方。

  作为车辆租赁方,应当审慎审查承租车辆人员的驾驶资质,交接车辆时,双方应仔细检查车辆外观、发动机、电气等主要部件,确认车辆验收时车况符合双方约定。当出租车辆发生事故时,出租方应积极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若租赁公司存在故意放任损失扩大的情形,对于扩大部分的损失,承租人可以拒绝赔偿。

  黄女士与某汽车销售公司签订《新车销售合同》,合同中载明的销售顾问为张某,约定购买车辆价格为228700元,黄女士向公司银行账户支付定金50000元。后张某以支付全款可享受购车优惠为由,要求黄女士陆续向其指定的个人账户支付119220元。后黄女士收到了更新后的盖有公司印章的《新车销售合同》。随后,张某又声称再支付另一辆车的首付款,本案所涉购车款可以再进行优惠,待提车后将另一辆车的首付款68680元退还黄女士。黄女士信以为真,将钱款转至其账户。后黄女士联系提车事宜,才得知被骗。张某因犯诈骗罪,被昌平法院判处刑罚。黄女士遂将汽车销售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解除购车合同,公司返还购车款237900元。

  公司辩称,黄女士仅向公司支付购车定金50000元,并不享有合同解除权。其与张某之间的资金往来与公司无关,公司并未授权张某收取购车款。

  昌平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张某收取购车款的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其行为的法律后果是否应当由汽车销售公司承担。张某作为公司销售顾问,没有证据表明公司授权张某代为收取购车款,故张某收取购车款的行为超越其代理权,属于越权代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72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本案中,《新车销售合同》加盖有公司的合同专用章,应当对公司产生约束力,在合同中加盖印章的行为是否经过公司内部审批程序属于公司内部管理事项,公司不能以此抗辩合同相对方。黄女士在支付购车款169220元后,收到了更新后的《新车销售合同》,黄女士据此有理由相信张某有权代表公司收取购车款,且公司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黄女士存在过失,故张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其收取购车款的行为后果应当由公司承担。黄女士支付购车款后,公司并未交付车辆,黄女士有权主张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公司应当退还全部购车款169220元,并自合同解除次日起,支付资金占用费。

  关于黄女士另支付的68680元,并不属于本案所涉《新车购车合同》项下的款项,在公司未就其他车辆与黄女士签订合同的情况下,根据常理,黄女士没有理由相信张某具有代表公司收取其他车辆首付款的权利,故张某的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黄女士无权要求公司返还该笔款项。最终,法院确认黄女士与汽车销售公司签订的《新车销售合同》解除;公司退还购车款169220元,并赔偿黄女士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

  在汽车销售市场中,部分销售人员私自收取客户购车款、随意承诺购车优惠等不当行为时有发生,不仅损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汽车销售公司也面临承担退款、赔偿等法律责任,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秩序和声誉。

  在此提示,消费者在进行购车等大宗消费活动时,应选择资质全、实力强、信誉好的授权经销商。购车时,一定要将购买款及相应的服务款项缴纳至汽车销售企业的对公账户,无论对方提供何种形式的公司文件或利益诱导,均拒绝随意将款项转入私人账户。同时,对于购车所付的各项费用,消费者应当注意审查名目明细,要求经营者及时开具发票或单据,交易留痕,并予以保存。

  此外,汽车销售公司应完善销售服务体系,制定详细、规范的销售流程,从客户接待、需求了解、车辆介绍、合同签订到款项收取等各环节,都要有明确的操作标准和要求,加强公章使用规范管理,同时对销售人员的权限进行严格限制,引导销售人员通过合法合规的方式开展销售业务。

  2022年7月,唐先生在某平台上发布20万出售二手车的帖子后,杨先生与其联系咨询购车事宜。2022年7月24日,杨先生通过银行向唐先生转账20000元,摘要注明“车款定金两万”。当日,唐先生向杨先生出具收条,载明:“收到杨先生车款20000元定金,剩余160000元汽车尾款后续支付。如果车辆反悔定金不退还。车辆过户前一天尾款160000元一次性付清”。后双方就过户费的数额产生争议。协商过程中,双方就车牌过户问题亦存在争议。双方通过微信多次沟通未果,杨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双倍返还定金。

  昌平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通过微信沟通确定由杨先生向唐先生购买二手车,价款为18万元,双方形成事实买卖合同关系。杨先生向唐先生转账2万元作为付车款的定金。现杨先生以唐先生擅自加价为由要求双倍返还。依据双方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可看出双方对过户费用和车牌过户问题在交付定金前并未作明确约定,在交付定金后产生争议经多次沟通亦未达成一致意见,致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系二人对合同内容约定不明,而非对方不履行债务。故杨先生要求双倍返还,法院不予支持。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唐先生收取定金无依据,应予以返还。最终,法院判决唐先生返还杨先生定金2万元。

  购买二手车的刚需费用一般包括车辆价格(注明是否包含税费、手续费)、过户费、车辆检测费、代办费、牌照费等,如签订的合同中未明确费用明细,买卖双方可能就此费用由谁承担产生分歧。

  在此提示消费者,要签订正规的购车合同,除对车辆状况、质保期、违约责任等进行明确约定外,还要对过户费、保险费等重要内容进行充分沟通,并保管好购车发票、产品说明、购车合同、维修记录、票据等书面证据以及有关聊天记录。此外,要选择正规的二手车商或平台,核实其资质及营业执照,询问车商车辆的具体来源,理性对待商家推出的各项优惠促销活动,不被夸张宣传迷惑,不抱侥幸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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