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抚州市丰华报废车辆回收有限公司报废汽车拆解再生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拟批准公示

  行业新闻     |      2024-05-26 08:38

  关于抚州市丰华报废车辆回收有限公司报废汽车拆解再生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拟批准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抚州市丰华报废车辆回收有限公司报废汽车拆解再生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0年12月8日—2020年12月14日(5个工作日)。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告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要求听证。

  (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属新建,建设地点位于江西抚北工业园区,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16°16′54.12″,北纬28°01′52.38″。项目总投资13635.12万元人民币,其中环保投资104万元人民币,占总投资的0.76%。

  (二)项目建设内容、生产工艺和建设规模。对现有用地范围内已建的1#~2#钢结构厂房进行改建,并新建3#~4#生产车间等主体工程,新建配件分类中心、研发楼、员工活动中心等辅助工程以及废水、废气、固废暂存场所等环保工程。

  项目仅涉及到报废机动车整车的拆解,机动车各类零部件不进行进一步的拆分和处置。项目严格按照《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GB22128-2019)、《报废机动车拆解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348-2007)等相关文件对拆解技术的要求,对报废机动车进行拆解,年拆解量为10000辆,其中小型机动车6500辆、大型机动车2000辆、摩托车1500辆;项目产品为报废机动车拆解下来的各种可回收的物品和零部件,包括钢铁、有色金属、塑料、废旧轮胎等,分类收集,分别进行出售。

  (一)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应根据废气污染物类别和性质,采取成熟可靠治理工艺,确保达标排放。加强生产管理、车间通风以及厂区绿化,控制无组织废气排放。拆解工序产生的颗粒物、非甲烷总烃的排放浓度须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有组织排放监控浓度二级标准限值及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应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分质处理”原则,采取成熟可靠的废水处理工艺,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废水污染防治措施,处理后的废水常规因子各项指标须达到江西抚北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要求,动植物油、石油类等特征因子须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一级标准要求,处理达标后的废水经园区污水管网排入江西抚北工业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后。

  (三)严格落实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应优化平面总体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用隔音、减振,加强设备的维护和厂内绿化等措施,厂界噪声须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要求。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应按“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原则,认真落实各类固废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严禁将各类生产废物、废料直接排放或混入生活垃圾中倾倒。应在厂区内设置足够容积的危险废物暂存库,危险废物暂存库必须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要求进行设计、建造和管理,危险废物定期交有相应危险废物利用或处置资质单位进行利用或处置,危险废物转运应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项目产生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应合法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暂存库必须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其修改单要求进行设计、建造和管理。

  (五)严格落实土壤和地下水环境污染防治。按照“源头控制、分区防治、污染监控、应急响应”原则,落实《报告书》中提出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对涉及物料储存和使用的各类车间、危险废物暂存库及废水收集处理设施等场所采取防腐防渗措施,并定期进行维护,防止项目废水、物料下渗对土壤和地下水造成污染。加强区域地下水及土壤环境质量监控,一旦发现污染情况,必须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污染扩散。

  (六)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应严格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环境风险防控措施,认真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配备环境风险应急设施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建立水污染三级防控措施,在厂区的地势较低处设置满足要求的事故应急池,一旦发生风险事故时,及时启用事故应急设施,收集泄漏废水和物料、消防废水等,杜绝事故废水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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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排污口规范化要求。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并设立标识牌。项目废气排气筒必须按要求设置永久监测采样口。应按照《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监测计划要求,委托有资质单位定期进行监测,一旦发现环境污染情况,应立即采取有效防控措施。

  (八)项目周边规划控制要求。根据《报告书》内容,项目卫生防护距离为3#钢结构厂房边界外延100m范围内,4#砼结构厂房边界外延100m范围内。你公司应配合临川区人民政府,严格控制好本项目周边规划,项目环境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得建设住宅、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建筑和药品、电子等环境敏感企业。

  (九)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项目建成后,全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不得超出抚州市临川生态环境局下达总量控制指标要求(CODCr≤0.087t/a、NH3-N≤0.0087t/a)。

  (十)环境信息公开要求。你公司应依法实施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项目投产后应定期公示企业环境报告,公布污染物排放和环境管理情况。

  主要采取了发放报纸公示、网络调查等形式。未收到反对本项目建设的意见。由此可见,项目所在地公众是支持本项目建设的,同时,建议项目建设过程中和建成后采取一定措施消除或减缓对周围环境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