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关于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的规定》的相关规定,下列机动车(号牌号码、号牌种类、品牌型号、登记证书编号、车辆识别代号)已达到或在1月内达到报废标准,依照《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164号令)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决定通告作废。
(一)请机动车所有人及时将机动车交售给具备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到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注销登记业务。
(二)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驾驶人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