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4号《机动车登记规定》及《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第六十九条规定,以下18辆车因达到强制报废标准,未办理注销登记业务,现对其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公告作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4号《机动车登记规定》及《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第六十九条规定,以下757辆机动车行驶证旧证未收回,公告作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4号《机动车登记规定》及《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第六十九条规定,以下409辆机动车登记证书旧证书未收回,公告作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4号《机动车登记规定》及《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第六十九条规定,以下154辆机动车登记证书未收回,公告作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4号《机动车登记规定》及《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第六十九条规定,以下25辆机动车行驶证未收回,公告作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4号《机动车登记规定》及《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第六十九条规定,以下384辆机动车号牌旧牌未收回,公告作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4号《机动车登记规定》及《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第六十九条规定,以下87辆机动车号牌未收回,公告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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