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1、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2、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确认机动车并解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3、报废的校车、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车辆管理所的监督下解体;4、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在机动车解体后七日内将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提交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5、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出具注销证明。
对于已注册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根据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是不能办理注销登记的:(一)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二)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三)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四)机动车与该车档案记载内容不一致的;(五)机动车在抵押登记、质押备案期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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