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报废机动车拆解的术语和定义,报废机动车拆解总体要求,企业建设、运行的污染控制要求,污染物排放要求,环境管理要求以及环境监测与应急预案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建设、运行过程中的污染控制和环境管理。具备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质的企业,除应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企业的条件,依法取得行业资质外,还应符合本标准。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未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 号)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编制应急预案指南》(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第 46 号)
达到国家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的机动车和机动车所有人自愿作报废处理的机动车。 包括传统燃料汽车、摩托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电动汽车、无轨电车等。
指用于非道路上的各类机械(包括工程机械和农用机械等),既能自驱动又能进行其他 功能操作的机械;不能自驱动,但被设计成能够从一个地方移动或被移动到另一个地方的机械。
报废机动车进行预处理后,拆除主要总成和回用件,并对车体和结构件等逐一拆除使之分离出来的过程。
对报废机动车拆解产物采取挤压、剪切、撕裂、冲击等机械方式进行处理的过程。
4.1 报废机动车的拆解应遵循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原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应优先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工艺和设备,防范二次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