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注销登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拟报废的机动车交售给机动车回收企业,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
(一)机动车回收企业对机动车进行确认和拆解,并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
(二)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在机动车解体后七日内,将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复印件提交车管所办理注销登记。
(三)车管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对提交的证件、凭证进行审核,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并出具注销证明。
(一)因车辆损坏无法驶回注册地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将报废机动车交售给车辆所在地的机动车回收企业;
机动车所有人将报废机动车交售给机动车回收企业并提交行驶证、号牌和登记证书后,由机动车回收企业向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