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废弃汽车治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函〔2022〕105号)精神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废弃汽车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建办督函〔2023〕78号)安排部署,着力解决废弃汽车侵占公共资源、影响市容市貌、存在安全和环境隐患问题,决定在城区集中开展废弃汽车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对长期占用公共空间且无人使用和维护,具有车身灰尘遍布、外观残破、部件缺失、轮胎干瘪、轮毂锈蚀、未悬挂号牌等明显弃用特征的废弃汽车进行集中清理整治。
对城区内道路范围外废弃汽车进行全面排查摸底,重点排查城区内背街小巷、公共绿地、市政桥梁下、闲置空地、停车场、居民小区等公共区域,确保不留死角。
请车辆所有人在2023年6月底前自行清理废弃汽车。对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请废弃汽车所有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和《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尽快到公安部门和具备报废资质的企业办理车辆报废及注销登记;拒绝办理报废和注销登记的,有关职能部门将依据相关领域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置。对无法确认或无法联系车辆所有人的废弃汽车,根据民法典、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置。对涉嫌盗抢骗、走私或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废弃汽车,依法移交办案单位处置。
专项执法整治行动期间,对于阻扰、妨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