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依法打击非法回收拆解报废机动车的通告

  行业新闻     |      2024-07-30 2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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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管理,严厉打击非法回收、拆解和倒卖报废机动车等违法行为,根据《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5号)、《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20年第2号)、《湖北省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本)》(鄂商务发〔2021〕19号)等法律法规,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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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通告所称非法回收拆解报废机动车,是指国家对回收拆解企业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

  二、本通告所称报废机动车,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应当报废的机动车。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应当报废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自愿作报废处理的,比照执行。

  三、未取得资质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由相关部门没收非法回收拆解的报废机动车、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部件,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利用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部件拼装机动车;禁止拼装的机动车交易;禁止驾驶拼装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禁止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若违反上述规定,由相关部门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并处罚款。

  五、回收拆解企业对回收的报废机动车应当依法登记,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拆解,其中,回收的报废大型客车、货车等营运车辆和校车,应当在公安机关的监督下解体。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买卖或者伪造、变造《资质认定书》《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回收的机动车为赃物或者用于盗窃、抢劫等犯罪活动的犯罪工具,未向公安机关报告,擅自拆解、改装、拼装、倒卖该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从事废旧机动车拆解活动,造成环境污染的,由相关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由相关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报废机动车;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新能源汽车报废应将其送至回收拆解企业拆卸动力蓄电池,企业未按照规定对废旧动力蓄电池或者其他类型储能设施进行拆卸、收集、贮存、运输及回收利用的,由相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废旧动力蓄电池移交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私自拆卸、拆解动力蓄电池,由此导致环境污染或安全事故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相关部门进行举报非法回收拆解报废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对于任何阻碍各单位依法执行公务的组织和个人,由公安机关依法严厉查处。

  十一、自本通告印发之日起至2022年8月30日经营收废机动单位或个人自行清除非法回收报废机动车和拆解的零部件,并不再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2022年8月30日之后,仍未清除继续非法经营的,一经查出,将依据规定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