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潜江市卓雅废旧金属回收有限责任公司年回收拆解报废机动车一万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你公司《关于申请审批潜江市卓雅废旧金属回收有限责任公司年回收拆解报废机动车一万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对《潜江市卓雅废旧金属回收有限责任公司年回收拆解报废机动车一万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批复如下:
一、潜江市卓雅废旧金属回收有限责任公司年回收拆解报废机动车一万辆项目建设地点位于潜江市总口管理区三支渠以南、东荆大道以东。总投资6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05万元。建设性质为新建。
该项目的主要建设内容为:项目租赁湖北总口报废车辆回收拆解有限公司场地,项目总用地面积为20000.71m2,总建筑面积为20327.84m2。主要建设1栋报废机动车拆除车间、1栋半封闭报废机动车暂存车间、1栋回收件贮存车间、1个露天报废机动车暂存区、一般固体废物暂存间、危险废物暂存间以及办公楼、宿舍楼等,购置报废机动车拆解设备及环保配套设施建设。项目投产后,年拆解报废机动车1万辆。
项目不得包含涉重金属排放的相关生产工艺,不得包含车辆废电池、废电路板进一步拆解和其他处理。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及对策后,工程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得到有效缓解和控制,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符合总量控制指标要求的前提下,我局同意该项目按《报告表》所列的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二、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必须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和要求,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并须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废水治理。实行“雨污分流”,设置初期雨水收集系统。项目建成后生活污水经隔油池、化粪池处理,车间地面冲洗废水经油水分离装置处理,初期雨水经溶气气浮机处理,满足南部园区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后,排入南部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最终排入城南河。
加强地下水和土壤污染防治。厂区应采取严格的分区防渗措施,按重点防渗区、一般防渗区和简单防渗区落实防渗措施。合理设置地下水长期监测井和土壤跟踪监测点,落实地下水、土壤跟踪监测计划,制定地下水、土壤风险防范措施,避免对地下水和土壤环境造成污染。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废油液和制冷剂挥发废气、危废贮存废气经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相关排放限值后,经15m高排气筒排放;切割废气经移动式滤筒除尘器处理,同时采取半封闭切割工区等方式降低颗粒物排放;安全气囊引爆过程产生的粉尘在引爆装置中收集,同时设置单独安全气囊引爆操作间等方式降低颗粒物排放;生产车间采取全封闭等措施,降低颗粒物排放,确保无组织排放颗粒物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相关排放限值;食堂油烟经油烟净化装置处理,经专用烟道引至高于屋顶排放口排放,确保油烟满足《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要求。
(三)加强噪声治理。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并采取有效隔声、消声、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限值要求。
(四)各类固体废物分类收集,妥善处理处置。项目产生的废蓄电池、废尾气净化装置(含尾气净化催化剂)、废线路板(含废电容器等)、废油液、废空调制冷剂、含汞部件(各类开关等)、废滤清器、油泥、废活性炭为危险废物,需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并配套建设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修改单要求的危险废物临时贮存场所。项目涉及的危险废物收集、运输、转移、处置按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湖北省固体(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要求执行。生活垃圾、不可利用废料、收尘灰、含油抹布、手套等交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废钢铁、有色金属、废橡胶、废电线电缆、废塑料、玻璃、引爆后的废安全气囊外售综合利用,废动力电池组交由专业的回收公司回收处置。
(五)制定切实可行的环境风险应急预案,落实环境风险和事故防范、应急处理处置措施。设置足够容积的事故池及初期雨水收集池,确保生产事故污水不排入外环境。与周边企业、工业园区形成区域联控(联动)机制,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有效防范因污染物事故排放或安全生产事故可能引发的环境风险。加强职工培训,定期开展环境应急预案演练。
(六)加强施工期间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严格控制施工扬尘、噪声、废水、固体废物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三、请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负责该项目环境保护现场监督检查工作,请你公司予以配合。
四、你公司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
五、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要求,你公司应依法办理排污许可手续,未取得排污许可手续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六、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本批复下达后如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和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该项目自本批复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应当将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我局重新审核。
七、本批复仅为环境保护行政许可。你公司在项目建设的同时,必须获得相关部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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