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报废机动车的所有人有权自主选择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对其进行干涉或指定。
回收企业在接收报废机动车后,需向车主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并收回车辆的相关证件,包括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随后,按照国家规定程序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注销登记,并将注销证明交付给车主。
《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的格式由相关部门统一规定,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进行买卖、伪造或变造。
7. 单位车辆需在相关申请表格和回收证明上加盖单位公章,个人车辆则需车主签字确认。
1. 车主将车辆送至具备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经企业查验员验车后,由企业负责拆解并开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及注销证明。
2. 若车辆因自然灾害、火灾、交通事故等原因导致灭失,或因故不再在境内使用,或因质量问题退车,车主需向车辆管理所提出注销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