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废车辆回收管理规定 1.管理目的 为加强报废车辆回收管理,规范报废车辆回收市场秩序,确保车辆回收工作安 全、有效地进行,保障环境和公共利益,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报废车辆回收活动及相关单位和个人。 3.定义 •报废车辆:指机动车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被机动车登记管理部门 注销登记,或因交通事故或其他原因无法行驶,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 •报废车辆回收:指对报废车辆进行的回收、拆解、处理等活动。 •报废标准:指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及相关标准的规定。 4.报废车辆回收凭证 报废车辆回收单位在接收报废车辆时,应向车主出具本单位的报废车辆回收凭 证,并如实登记报废车辆的基本信息。报废车辆回收凭证应包括: 1.回收单位名称、地址、电话、法人代表姓名**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 件。 2.回收站内部管理制度,包括收车、拆车、处理等。 3.被回收车辆的基本信息,包括车主姓名**牌号码、发动机号码、车 辆型号等信息。 4.对被回收车辆车身和危险部位的防护措施要求,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 报废车辆回收凭证应当在车主交付报废车辆时一并提供。 5.报废车辆回收作业 报废车辆回收单位在进行车辆拆解和处理工作时,应采取防护措施,控制噪声、 振动等污染,确保车辆回收工作的安全、合法和环保。工作人员必须参加职业安全 培训,持有相应的岗位证书。 6.报废车辆回收所在地的规划和建设 根据报废车辆回收的需要,国家和地方政府应制定报废车辆回收设施的规划, 并对回收设施实施建设和管理。 报废车辆回收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环保、安全等条件,并满足下列条件: 1.位置应当适中,容易接近。 2.道路、电力、供水、排污设施等应达到要求。 3.建设应符合当地法规和标准。 7.监督检验 国家实施报废车辆回收的监督检验制度,检查报废车辆回收单位是否按照法律 法规规定要求进行回收处理工作。相关机构应完成对报废车辆回收的安全、环保等 方面的检查评估和实验室化验。 8.处罚和追责 报废车辆回收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违反国家规定的,依法进行处罚,对造成环境 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经济损失由回收单位承担,并负责修复环境损害。 9.附则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现行的有关报废车辆回收管理规定。如有 其他有关车辆回收的规定与本规定有冲突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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